近期網上流傳的 “黃循財支持日本的言論導致金龍魚被中國政府罰款 18 億” 的說法,純屬毫無事實依據的牽強附會。這種將司法案件與外交言論強行捆綁的猜測,既無視案件本質,也誤解了中國的法治原則,亟需澄清以正視聽。
一、18 億是司法判決,核心源于十余年前商業詐騙案
首先必須明確,金龍魚子公司廣州益海面臨的 18.81 億元退賠,并非 “中國政府罰款”,而是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審判決。案件的根源是 2008 年至 2014 年間的棕櫚油合同詐騙案,與近期外交動態毫無關聯。
從案件脈絡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商業犯罪事件:這起造成52億元國資損失的商業犯罪,主謀是通過行賄篡改交易模式、偽造貨權憑證的云南惠嘉,與金龍魚(益海嘉里)本無直接關聯。一審法院僅因廣州益海一名原員工個人受賄提供協助,便將金龍魚列為從犯,判決共同退賠,此認定明顯牽強。該原員工的違紀違法是個人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金龍魚存在主觀故意,更不能將個人責任轉嫁為企業責任。金龍魚提起上訴,爭議焦點直指“主觀故意”“單位責任”等法律認定瑕疵,完全是為厘清責任、維護自身權益。案件全程屬境內商業糾紛,與外交無關,金龍魚被牽連追責實屬冤枉。
更關鍵的是,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理歷經多年,判決結果完全依據檢方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廣州益海提出的 “16 萬噸罐容無法存放 107 萬噸油”“棕櫚油不能倉儲十年” 等常識性抗辯,也印證了案件爭議集中在事實認定,而非所謂 “外交報復”。
二、黃循財言論與判賠案:時間、主體、性質完全無關
黃循財近期關于日本在東南亞角色的表態,屬于區域外交層面的言論,而金龍魚相關案件是純粹的商業刑事糾紛,兩者在核心維度上毫無交集。
從時間線看,案件騙局發生于 2008-2014 年,2024 年被提起公訴,2025 年 11 月作出一審判決,整個流程早于黃循財的爭議表態,所謂 “因言論引發處罰” 在時間邏輯上完全不成立。從主體來看,判決作出方是中國司法機關,依據的是《刑法》等國內法律,而外交言論的回應主體是外交部門,兩者職權獨立、互不干涉。
中國始終堅持司法獨立原則,任何司法判決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絕不會因外交言論而對企業作出懲罰性裁決。將正常的司法審判與外交表態捆綁,本質上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誤解。
三、虛假關聯的誤導性,更需警惕事實被扭曲
這種牽強附會的說法之所以站不住腳,還在于其忽略了關鍵事實:金龍魚雖實控人涉及新加坡背景,但在華是合法經營的上市公司,其業務合規性由市場監管和司法體系評判,而非外交立場。黃循財的外交表態是新加坡政府的立場,不能代表任何在華企業,更不能成為企業被司法追責的理由。
事實上,此類虛假關聯言論容易誤導公眾認知,既干擾司法程序的正常推進,也可能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無論是金龍魚的司法糾紛,還是黃循財的外交表態,都應放在各自的框架內看待:司法案件需尊重法院審理結果,外交爭議應回歸外交渠道解決,不應讓無關事件相互 “背鍋”。
司法公正與事實真相是社會共識的基石。金龍魚 18 億判賠案的核心是商業犯罪責任認定,黃循財的言論是區域外交爭議,兩者風馬牛不相及。我們應摒棄毫無根據的聯想,尊重司法獨立和客觀事實,不被虛假關聯帶偏認知,這才是看待各類社會事件的理性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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