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邊,51歲男子張明在酒吧搭訕女子,被拒后雙方起沖突,女子面部多處骨折。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案件詳情:張明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出獄后又曾接受社區戒毒3年。今年5月,張明深夜在某酒吧喝酒時,搭訕陌生女子許紅,想邀請一同飲酒。被拒后,雙方發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沖突。判決書顯示,許紅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公安機關傳喚張明接受調查,其拒不交代毆打許紅的犯罪事實,此后又向許紅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并取得諒解。一審法院判處張明有期徒刑11個月,延吉檢察院提起抗訴,張明提起上訴。張明的辯護意見提到,該案雙方為互毆,張明是防衛過當,不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對涉案傷情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張明具有自首情節有誤,應認定張明具有坦白情節,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故抗訴機關、支持抗訴機關意見成立。上訴人張明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終,張明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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