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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人獲賠的“駕乘險”保險金,能否抵扣駕駛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吳某駕駛車輛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吳某所駕車輛乘坐人張某受傷。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吳某為其駕駛的汽車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和駕乘險,未購買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事故發生后,張某以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起訴了吳某所購駕乘險的保險公司,獲賠了相應的保險金。
后張某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吳某,要求吳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吳某認為,其已經購買了駕乘險,張某通過吳某購買的駕乘險獲得了保險金的賠償,其損失已經得到了填補,該保險已經替代侵權人吳某承擔了賠償責任,吳某無需再承擔責任。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張某根據保險合同獲得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據侵權行為要求侵權人吳某賠償,是基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可以同時主張,故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通過駕乘險獲得的保險金能否抵扣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駕乘險與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座位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
座位險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是一種責任保險。
而車主為車輛上的駕乘人員所投保的駕乘險是一種車上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旨在為傷者提供保障,保險公司的賠償不以司機的責任為前提。
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損害時,保險公司需要對司機以及乘客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能抵扣駕駛員的賠償責任,駕駛員仍應按責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來源:青陽法院
時間:2023-11-1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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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案例標題系本公眾號編者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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