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人網上發文抱怨:明明是因為自己持續舉報地方貪官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制裁,怎么涉及他個人的問題并沒有因為貪官倒臺而得到處理和解決。
從文章留言處可以看出和這位網友有同樣想法的人不是少數,特別是一些有上訪維權經歷的人,他們認為因為自己的持續不斷舉報告倒了地方貪官,自己的問題應該是迎刃而解,而現實卻不是這樣,舉報人的問題并沒有因為貪官的倒下而得到妥善處理。
看到網上抱怨和留言感覺有些人對于舉報的定義概念沒有弄清楚,特別對舉報的性質和結果缺乏了解。
什么是舉報?看看舉報的定義:舉報是指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其他個人或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該行為不一定直接侵害了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監督的目的,向有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進行檢舉、報告的行為。
舉報的核心是“維護公益”,出發點是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帶有“監督”和“告發”的性質。
知曉了舉報的定義和核心內容上面那位網友的抱怨可能有了答案:貪官倒下可能有那位網友持續舉報的緣故,但更多是倒下的貪官一定是侵害了國家、集體利益,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網友舉報的問題包括他自己的問題可能是撕開了冰山一角,但并不一定是問題的全部。
為何貪官倒臺后舉報人的個人問題往往難以自動解決?關鍵在于個人維權與舉報的訴求指向截然不同,個人維權的核心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訴求對象是侵害自身權益的具體主體,解決路徑需要圍繞 “個人權益受損事實” 展開,而舉報的訴求對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違規者,解決結果是追究其公共責任,二者的法律依據、處理部門、程序要求均存在差異。
例如,有人因征地補償糾紛舉報村干部貪腐,即便村干部因貪腐被查處,其個人的補償訴求仍需通過征地補償相關的行政協調、行政復議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而非隨著貪官落馬自動了結,舉報與維權的這種 “分離性”,決定了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現實中有人之所以陷入 “舉報依賴”,本質上是對維權路徑的不了解,或是希望借助舉報的 “輿論效應” 推動個人問題解決,這種心態可以理解,但維權終究要靠合法程序和扎實證據。
舉報是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價值在于凈化社會風氣、維護公共利益;而個人維權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其實現需要精準對接法律程序、秉持理性態度,二者相輔相成卻不可相互替代,貪官落馬彰顯了法治的威嚴,個人維權成功則體現了法治的溫度。
人們正確區分二者邊界,既善用舉報維護公共利益,又巧用法律武器捍衛個人權益,才能在法治軌道上實現公益與私權的雙重保障,這不僅是對每一位維權者的提醒,更是法治社會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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