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
是我國第十二個“國家憲法日”
12月1日至12月7日
是第八個“憲法宣傳周”
今年“憲法宣傳周”主題為:
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推動憲法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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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出生,到老去
從入學、工作、結婚到退休
在人生的每一個重要時刻
憲法都默默地保護和陪伴我們
你我的一生都與憲法息息相關
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
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關于憲法,您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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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12月1日至7日不僅是第八個“憲法宣傳周”,還是第九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

2017年起,我國將每年12月的第一周確定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
安全生產法宣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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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是企業管理人員
還是一線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都與你密切相關
那么,關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知識
有哪些呢?
我們一起來了解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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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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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不落實
是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屢禁不止、事故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業主要負責人
若忽視自己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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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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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應急提醒您: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掌握安全技能,加強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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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知識辦公室、應急管理部、法治頭條、人民網、人民視頻、應急普法
▌編輯:深圳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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