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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記錄封存的爭議,遠不止擔心鄰居吸毒不知情那么簡單。
公眾真正的恐慌在于:那些引誘他人吸毒、容留吸毒等侵犯他人權益的涉毒違法行為,若也跟著封存記錄,普通人連防范的機會都沒有。
畢竟吸毒是害已,而拉人下水的涉毒行為是害人,兩者的風險等級根本不在一個層面。
一、不僅吸毒記錄可封存
《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能封存的涉毒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呢?
不僅吸毒這種只違法不犯罪的違法記錄被封存,引誘、容留、強迫他人吸毒等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而被治安處罰違法記錄,也會被封存。
具體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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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害人型涉毒記錄怎能一封了之?
公眾的擔憂絕非小題大做。吸毒頂多是傷害自己,但引誘、容留、強迫他人吸毒是主動將風險轉嫁給別人,這性質完全不同。
試想,一個曾因引誘朋友吸毒被處罰的人,記錄封存后,新同事、新朋友根本無從知曉,無異于身邊埋了顆定時炸彈。
更關鍵的是,這些行為雖未達刑事標準,但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有專家就指出,封存制度的初衷是給輕微違法者改過機會,但害人型涉毒行為與普通打架、小額盜竊不同,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放任記錄封存會模糊自害害人的邊界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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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存要分類,不能不加區分地封存
治安記錄封存制度打破“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困境,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給真心悔改者一個重新開始的可能,本意非常好。
但在涉毒類違法行為中,不能不加區分一律封存。只有對害己型和害人型涉毒型進行區分,才能讓記錄封存既守住懲戒與教育并重的法治初心,又不觸碰公眾安全不可妥協的底線;既給單純吸毒、真心悔改者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又不讓引誘、容留、強迫等拉人下水的加害者隱身,讓法治溫度與社會安全感雙向奔赴。
1、區分行為性質設限封存
對單純吸毒的記錄可正常封存,但引誘、教唆、強迫他人吸毒等害人型涉毒違法記錄,應限制封存范圍,關鍵崗位查詢時需特別標注,不能一概而論。
2、擴大法定查詢主體范圍
除現有國家機關和關鍵崗位,可將社區、學校、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納入法定查詢主體,讓風險防控更精準。
3、強化動態管控銜接
封存記錄不代表放松監管,對有害人型涉毒違法記錄者,公安機關應延長動態管控周期,定期回訪檢測,避免其再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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