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退役軍人張士彬,收到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津0115行初17213號民事裁定書。2025年11月25日,反映該份裁定書程序違法事實不清的《天津寶坻法院民事與行政裁判竟然案號混亂》一文被推上了百度熱搜,2025年11月27日,當事人張士彬收到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將(2025)津0115行初17213號民事裁定,更正為(2025)津0115民初1721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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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民事起訴書截圖
該份裁定書將民、行案號混亂稱為是筆誤,但卻給當事人上訴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因為筆誤裁定不許上訴,按行政案號上訴本案不屬于是行政訴訟,按民事案件上訴本案又是行政案號。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再出一份有正確案號的補充裁定,而非是簡單的筆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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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該份裁定認定當事人是重復訴訟也有悖于事實和法律規定。《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本訴的被告是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而前訴的被告是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村民委員會,依法不構成重復訴訟,該裁定卻認定是重復訴訟,顯然是實體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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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該份裁定不僅案號混亂,程序違法,而且也事實不清,用法錯誤,理應依法撤銷,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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