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山西長治郭某剛身亡案一審開庭審理,經6小時緊張審理后法庭未當庭宣判,一方面說明法庭的嚴謹,另一方面也說明案情比較復雜。
時間已經過去了整整兩個星期了,依然還是沒有看到法院通報審判結果,在此期間大家紛紛發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說這是正當防衛,因為郭家非法闖入申家在先,有人卻說這是防衛過當,因為郭某剛身中9刀而亡。
兩邊聽起來似乎各有各的道理,不過法院審判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甚至有時候審判結果可能還會跟部分人的感性認識有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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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人拿郭某剛案跟著名的“昆山龍哥案”進行比對,因為“昆山龍哥案”最終結果是正當防衛,并且成了一個典型的司法判例。
小編覺得很有意思,就梳理了一下兩個案件的一些相關情況,把一些公開的事實羅列出來進行比對,特別說明一下,本文引用的事實基本來自檢方的起訴狀以及較權威的第三方,當事雙方家屬個人對媒體所述均不采納。
首先看“長治郭某剛案”,該案起因是申某浩被鄰居郭某剛家的狗咬傷,憤而摔死狗。申家報警協商,郭家拒絕配合調解。
當晚19時許,郭某剛妻子趙某暉帶2人砸破申家玻璃、踹開大門闖入,與申家3人爭吵,鄰居勸解無效,郭家另外2人隨后加入,院內聚集多人家屬。
當晚19時4分左右,郭某剛沖入院內喊“弄死你”,多人圍毆60歲的申某良,申某良退至窗臺,持24厘米剔骨刀亂揮,致郭某剛死亡、3人受傷。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申某良鼻骨骨折但僅構成輕微傷,檢方認為其用刀造成1死1重傷,屬防衛過當;辯方稱是9人圍毆下的緊急反擊,死亡系動脈意外斷裂。
再看“昆山龍哥案”,事發當晚21時30分,劉海龍醉酒駕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先徒手毆打,再取59厘米管制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
隨后砍刀掉落,劉海龍上前爭搶,于海明奪刀反擊,7秒內5刀致其死亡。期間劉海龍受傷后仍沖向汽車,疑似欲取其他兇器,于海明追擊。
最后警方5天內認定屬特殊防衛,因劉海龍持X器行X且侵害持續,于海明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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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這兩起案件在核心變量上有什么區別呢?
首先在侵害起點上,郭某剛案源于鄰里糾紛的逐步升級,最終發展為非F侵入住宅的沖突;昆山龍哥案則是由蓄意尋釁滋事引發,進而升級為持D攻擊的惡性事件。
其次在侵害強度方面,郭某剛案中存在多人圍毆行為,但目前未透露侵害方有攜帶X器的證據,并且防衛方僅構成輕微傷;昆山龍哥案中,侵害方持管制刀具連續擊打防衛方頸部、腰部等要害部位,直接危及防衛人生命安全。
最后在防衛工具的使用上,郭某剛案的防衛方主動(慌亂中摸起來胡亂揮刺)取用自家窗臺的24厘米剔骨刀進行反擊;昆山龍哥案的防衛方則是被動使用從侵害方手中奪下的管制砍刀。
所以,郭某剛案中檢方以故意傷害罪指控防衛方構成防衛過當;昆山龍哥案則被認定為特殊防衛,相關案件被依法撤銷,防衛方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專業律師指出正當防衛的 “三重邊界”。
首先是防衛需對應 “正在進行的侵害”,
《刑法》第20條明確,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兩案中,郭某剛的圍毆、劉海龍的持刀攻擊均滿足“現實緊迫危險”,這是防衛合法性的前提。
其次是“必要范圍” 的判斷,昆山案中,因劉海龍的行為屬 “行X”(持X器攻要害),符合第20條第3款 “特殊防衛”,無強度限制,即便致死也合法。
但郭某剛案中,檢方認為“侵害未用X器,防衛用刀致1死”明顯失衡,不過辯方則強調“9人圍毆的封閉環境下,無法精準控制力度”,這一點呼應了最高法“考慮防衛人緊張心理”的指導意見。
最后是“嚴重暴力犯罪”的認定,特殊防衛的核心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B力犯罪”。昆山案中,管制刀具+要害攻擊直接滿足條件,長治案因缺乏郭某剛持械證據,檢方否認特殊防衛適用,這成為兩案定性分水嶺。
最后想說,法院之所以擇期宣判,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無論結果如何,我們從昆山龍哥案喚醒“沉睡的防衛條款”,到長治郭某剛案的庭審爭議,法律始終在“保護防衛者”與“防止濫用防衛權”間平衡。
這也告訴我們,合法不必向不法讓步,但一定要守好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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