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件監護權糾紛,一位老父親,年近九旬,老伴已經不在了,兩個兒子,經宣告均為老人的監護人。平時老大照料老人的生活,同時也管著老人的錢。為了方便,他把老人的錢轉到了自己的賬戶,老二本來對老大把著老人的錢就不滿意,得知這件事后以老人的名義起訴到法院,要求老大把錢還給老人。
案子看著不復雜,承辦人經過審理發現,好像也不是那么簡單。
老大把老人的錢轉到自己賬戶確實不應該,但經過調查這筆錢被他單獨放在一個賬戶里,平時只用于照料老人,錢款去向非常清楚。詢問老人其他親屬,都反映說老大對老人照料的很好,他們都很放心,老大之所以把著錢,除了方便照顧老人,還有就是老二一直對老人的財產有“想法”,這回起訴也是想通過插手管理老人財產,實現自己的目的。
承辦人有點為難了,覺得下判決很簡單,讓老大把錢退給老人,兄弟兩一起管錢,但是他們家這個情況,老二可能借這個機會插手老人生活,以監護人的身份掣肘老大,最后老人的生活反而可能會出問題,案件審結了,社會效果可能不好。
這種情況下,承辦人向庭里求助,庭里做了三件事。
一是協助。
承辦人檢索了大量的案例,發現一個兄弟法院最近審結了一件類似的案件,審理思路很有參考性,就想和這個案子的承辦法官聯系一下好更深入的請教,但是承辦人不知道那位法官的聯系方式,內網cocall發了消息對方也沒回應,于是請庭里幫忙。
嗯,還挺巧,庭里的領導和那個法官所在庭的領導認識,兩個庭還一起搞過共建,于是幫忙要到了那位法官的電話,承辦人經過深入溝通,有了比較滿意的審判思路,很快完成了判決。
二是把關。
判決寫完后,承辦人請庭里把關,庭里看完判決初稿,提了三條意見:
一是文書審理經過部分載明原告本人出庭參加訴訟,原告已經年僅九旬,生活需要子女照料,出庭的可能性不大,這一點承辦人核實是否有誤;
二是文書中出現了“14000余元”、“兩萬余元”,同一種情況兩種書寫方式,是否予以統一?
三是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是要求被告返還錢款,而判項中除了返還錢款還對錢款今后如何使用進行了判決,是否超過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承辦人參考這三條意見,經過反復核對和研討,對判決重新進行了修改。
三是協調。
文書修改完成后,庭里再次討論時發現本案訴訟費很高,經了解得知本案標的額比較高,立案時立案庭比照財產類案件進行了收費,對這一點承辦人也不是很認可,認為訴訟費按件收費更妥當。經過查詢,審判實踐中監護權糾紛確實兩種收費方式都存在,這種跨部門的議題自然是庭里出面去協商。
這個案子不算什么大案難案,之所以會詳盡記錄,只是想通過這個案子說明,大家看到裁判文書時可能只注意到了文書上承辦人的名字,但實際上承辦人審理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事實調查、審理思路、法律適用、部門乃至單位間的協調等等,他并不是單打獨斗,是在各方面的幫助、監督和協調下,才把案件順利審結的。現在對于審判工作的要求也是越來越高的,特別是家事案件,更加追求三個效果的統一,審判工作更加精細化。因此,對于審判過程的復雜性,需要大家了解、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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