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方公然挑戰中國核心利益、踩踏紅線底線,我們為什么還要苦口婆心講道理、講法律?因為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認知戰。我們的道理不僅要講給日本人聽,更要讓國際上的人來評評理。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這里的“糧草”就是指要在事實和道義上占據制高點。雖說真理只在大炮射程之內,但雷霆萬鈞,亦需師出有名。
另外,一直有朋友留言讓我把這些道理用英文發到國外。放心哈,少俠幾乎每篇文章都有英文版。下面言歸正傳,詳細分析高市早苗的違法事實,以及我們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予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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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妄想武力介入臺海局勢,終究只能劍斷折戟。
一、高市早苗挑釁言行具有多重非法性
首先,違背戰后國際秩序下日本所負的特殊義務。
日本一些人天天念叨臺灣問題,但正是日本在近代給臺灣帶來無數苦難和悲劇。直到1894年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之前,臺灣就是當時中國的一個行省,不存在任何問題和爭議。
甲午戰爭后,日本迫使戰敗的清政府割讓臺灣及澎湖列島,從此在臺灣開始了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1941年,中國政府發布對日宣戰布告,宣布將收回臺灣、澎湖列島。1943年,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宣布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后來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9月簽署的《日本投降書》更是白紙黑字寫著日本“茲接受”并“善意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
上述文件共同構成了戰后國際秩序的法律基礎。換句話說,臺灣回歸中國是二戰勝利成果和戰后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基礎上,1945年10月,中國政府宣告“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
然而,時至今日,仍然有日本政客搬出“舊金山和約”以及所謂“中日和約”做文章,企圖對臺灣問題翻案。他們聲稱,這兩份“和約”只是規定“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之所有權利、權力基礎和請求權”,也就是“臺灣主權未確定”,進而引申出日本可以介入臺海局勢的謬論。
事實上,這兩份“和約”只是無效的廢紙。“舊金山和約”本身就是一場沒有中國參與的非法媾和。一個討論日本投降問題的條約,竟沒有中國政府的同意,也無蘇聯等多個盟國的認可,違反了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中關于禁止與敵國媾和的規定,何談合法?何談公義?所以早在和約簽訂時,中國就明確表示它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至于“中日和約”,下面再講。
第二,違反中日雙邊法律文件中所作的承諾。
1972年,中日探討復交時,中方明確提出“復交三原則”。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二是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已經歸還中國;三是所謂“日蔣條約”(即“中日和約”)非法無效,應予廢除。這個“中日和約”是1952年日本與臺灣當局非法簽訂的一份文件,其核心也是日本放棄對臺灣的權利,但未明確規定臺灣主權歸屬于誰,所以給了一些人興風作浪的借口。
正因如此,《中日聯合聲明》有三處專門涉及臺灣問題。一是“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中日邦交正常化這一見解”;二是“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這里還要說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史實。那就是在聲明簽訂后,日方專門開了一場記者會,就日臺關系單獨作了明確表態。時任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約’已失去了繼續存在的意義,可認為該條約已經完結”。在記者會上表態,是日方在談判中向中方作出的承諾,也是表明日方立場必不可少的補充。在解讀《中日聯合聲明》時,自然也應該包含大平外相在記者會上的講話內容。
視頻:1972年9月,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簽署《中日聯合聲明》后在記者會上表示,“日蔣條約”已失去存續的意義,已經終止。
同時,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與1978年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兩個不可分割的重要文件。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經兩國立法機構批準的國家間法律文件,其明確指出,《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從法律上確認了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和內容,為中日關系確立了法律規范。
1998年,雙方發表《中日關于建立致力于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伙伴關系的聯合宣言》,日方承諾“繼續遵守日本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關于臺灣問題的立場,重申中國只有一個。日本將繼續只同臺灣維持民間和地區性往來”,由此排除了日本對臺發展官方關系的法律空間。
2008年,《中日關于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系的聯合聲明》第五條明確規定,日方“繼續堅持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就臺灣問題表明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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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1972年9月27日,毛澤東主席在北京中南海會見日本首相田中角榮。
下圖: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在北京簽字
上述是中日四個政治文件對臺灣問題作出的明確規定,也是日本政府作出的鄭重承諾,具有國際法效力,沒有任何模糊、曲解的空間。人無信無以立身,國無信無以立世。無論日本哪個黨派、哪個人執政,都必須堅持和恪守日本政府在臺灣問題上的承諾。高市早苗錯誤言行顯然是對日方雙邊承諾的公然違背。
第三,違反國際法規定的尊重他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內政等義務。
《聯合國憲章》明確將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他國內政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更是進一步規定,各國“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壞另一國國內統一及領土完整之任何行動”“有義務避免在其本國境內從事在他國發動、煽動、協助參加內政或恐怖活動”。
在賴清德當局極力宣揚“兩國論”并推進“臺獨”分裂活動的背景下,日本公開為其撐腰造勢,還支持和縱容有關勢力在日本從事謀“獨”活動,企圖破壞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憲章》義務和國際法基本原則。
二、中國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
中國有句古話講得好,“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意思是光有法律不夠,還得切實執行;光有善意也不行,必須建章立制。日本既然知法違法,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中方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如果日方一意孤行、一錯再錯,一切主張正義的國家和人民,都有權利對日本的歷史罪行進行再清算。這句話意味著什么?
先從《中日聯合聲明》說起吧。無論是聲明還是條約,締約方的承諾都是相互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條約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時,他方有權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該條約。當年如果不是日方表態反思戰爭責任、遵守一個中國原則,那中國根本不會和日本簽署聯合聲明。
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也明確規定,“《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說白了,如果聯合聲明沒有了,兩國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也就不存在了。
中方在聯合聲明中鄭重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言下之意是,中國抱著極大的和平誠意放棄索賠,但核心前提是日本必須反思罪責,堅持一中原則。既然現在你不打算對我和平友好,那我自然要拿起武器保護自己。
如果日方行徑構成對《中日聯合聲明》等中日雙邊法律文件的重大違約,中方在必要時當然有權主張全部或部分中止或者中止執行上述文件,讓日本為當年的侵略行為買單。這筆遲到80年的正義債,日本真的準備好怎么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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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發生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泄漏事件。
此外,《憲章》第4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應是“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當年同意讓日本加入聯合國,是出于戰后國際和平與穩定的期望,更是因為日本承諾會遵守《聯合國憲章》。國際社會對曾經惡貫滿盈的日本已經展現了足夠的寬容。
可日本卻不斷挑戰國際社會底線,包括但不限于大幅調整安保政策,逐年增加防衛預算,放寬武器出口限制,謀求發展進攻性武器,圖謀放棄“無核三原則”。最近更是完成首次殺傷性武器出口,近乎把突破和平憲法變成常態。樁樁件件已完全背離二戰后“和平主義”傳統,在復蘇軍國主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這樣的國家,竟還奢望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實屬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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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日本防衛大臣小泉進次郎在視察琉球群島一處自衛隊基地時表示,日本將在該基地部署中程導彈。該基地所在島嶼距離中國臺灣僅110公里。
更何況,高市早苗的言論是1945年日本戰敗以來日本領導人首次在正式場合鼓吹所謂“臺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并與行使集體自衛權相關聯,首次在臺灣問題上表達試圖武裝介入的野心,也是一個戰敗國首次對戰勝國發出武力威脅,性質已經極為惡劣。再加上,今年還是二戰勝利80周年、臺灣光復80周年,日本非但不深刻反省歷史罪責,在臺灣和歷史問題上遵規守矩、謹言慎行,反而口無遮攔、屢教不改,中方必須堅決回擊。
視頻:2025年11月21日,上千名日本民眾在首相官邸前抗議示威,要求高市早苗撤回錯誤言論。
法理都已講清,勿謂言之不預。中方的三個“絕不允許”:絕不允許日本右翼勢力開歷史倒車,絕不允許外部勢力染指中國臺灣地區,絕不允許日本軍國主義死灰復燃,日本最好聽到心里,記到腦子里,如果繼續執迷不悟、知法違法,等待它的必將是法律的鐵拳。而當重拳落下,日本面對的只會是眾叛親離與千夫所指,因為這世界終究還是要講道理的。時、勢、義都在中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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