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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確規定,“對于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擺脫家庭暴力,在恐懼、無助等狀態下對施暴者實施傷害或者殺害行為的,充分考慮作案動機、犯罪情節等,依法從寬處理。”
這一表述不僅回應了社會對家暴受害者的關切,更以法律實踐厘清了家暴案件中的司法邊界,既彰顯對施暴者的嚴懲態度,也為受害者劃出合法維權的保護線。
一、對施暴者從嚴懲處
家庭暴力絕非家務事,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檢在典型案例中傳遞的核心立場之一,就是對家暴行為堅持 “零容忍”,尤其對兩類施暴者依法從嚴懲處:
一類是實施家暴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行為。
無論是毆打、捆綁等肢體暴力造成受害者輕傷、重傷甚至死亡,還是長期侮辱、恐嚇等精神暴力導致受害者患上嚴重心理疾病,只要暴力行為突破法律底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檢察機關都會依法從嚴追訴,讓施暴者為其殘忍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另一類是因酗酒、賭博、吸毒等惡習長期實施家暴的行為。
此類家暴往往具有持續性、反復性,施暴者在惡習驅使下的暴力行為更具不可預測性,受害者長期處于呼救無門的恐懼與控制中,身心權益持續受損。
對這類施暴者從嚴懲處,既是對受害者過往傷害的彌補,也是對惡習催生暴力亂象的強力遏制,從司法層面切斷“惡習 - 家暴”的惡性循環,守護家庭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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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受害者依法從寬處理
受害者反抗家暴行為,該如何定性?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區別對待、體恤弱勢,對兩類情形依法從寬處理,避免受害者遭受暴力后再遭重罰:
(一)構成正當防衛的,依法認定不追責
檢察機關嚴格依據《刑法》中正當防衛的規定,對受害者的反抗行為進行界定:
只有當反抗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家暴、且未超過必要限度時,才會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追究刑事責任。
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檢察機關就要敢于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明確向社會傳遞 “面對家暴,合法反抗無需擔責”的信號,讓受害者在絕境中敢反抗、能反抗。
需要明確的是,若受害者是對 “精神暴力”、“經濟控制” 等非即時暴力進行反抗,或反抗行為超出制止家暴的必要范圍,均不構成正當防衛。
這一界定既保護受害者的合法反抗權,也防止權利被濫用。
(二)不構成正當防衛的,結合過錯從寬處罰
對于長期遭受家暴或為徹底擺脫家暴,在恐懼、無助狀態下對施暴者實施傷害、殺害行為的情況,司法機關不會簡單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而是會充分考量案件情況:
比如受害者長期被家暴的事實、作案時的心理狀態、施暴者是否存在重大過錯等,將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從寬情節,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處理方式,本質是對家暴引發反抗這一特殊情境的尊重,避免讓受害者在承受暴力后,再因反抗陷入過重的刑罰。
三、核心導向:寬嚴相濟,讓正義更精準
此次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本質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家暴案件中具體體現:
對施暴者從嚴,是為了震懾潛在的暴力行為,維護家庭中的平等與安全;
對受害者從寬,是為了體恤特殊情境下的弱勢一方,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這種寬與嚴的平衡,既避免了只懲不救的機械執法,也防止了只救不懲的縱容風險,讓每一起家暴案件的處理都更精準、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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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正當防衛、被害人過錯等法定或酌定情節,不會因案件發生在家庭內部就失效,不會因為加上“家庭”兩字,而讓家暴摒除在法律約束之外。
過去,部分案件因家庭糾紛的標簽,忽視了家暴的違法犯罪本質,甚至讓施暴者以家務事為由逃避處罰;
如今,司法機關明確“家庭”不能成為法律的遮羞布。無論是施暴者還是受害者,只要行為涉及違法犯罪,都要在法律框架內處理,既不因為“家庭”身份縱容暴力,也不因為“家庭”身份剝奪受害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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