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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法院能否對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當事人主張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法院可經綜合衡量后,酌情決定調減
閱讀提示:
執行和解協議可約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主張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法院能否酌情予以調整?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河南高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主張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法院可經綜合衡量后,酌情決定調減。
案件簡介:
1.2022年9月23日,某案件執行程序中,某鍵家具公司與沈某偉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約定:沈某偉應在2022年間按期向某鍵家具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如沈某偉未按期履行,應承擔違約金20萬元。
2.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3月27日,沈某偉陸續支付完畢全部款項,但超過案涉協議約定的期限。
3.某鍵家具公司依據《執行和解協議書》起訴,以沈某偉惡意違約為由,請求20萬元違約金。沈某偉辯稱,其并未怠于履行,并提供相應證據。
4.一審、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執行和解期間疫情因素、沈某偉已全額還款等客觀事實及當事人過錯程度,將違約金下調至2萬余元。某鍵家具公司不服,認為法院不應調減違約金,向河南高院申請再審。
5.2025年7月28日,河南高院再審裁定駁回某鍵家具公司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原審法院調減《執行和解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適當?
裁判要點:
原審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綜合衡量本案情形后,對《執行和解協議書》約定的違約金進行適當調整,于法有據。
河南高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根據某鍵家具公司與沈某偉在2022年9月23日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書》的約定,沈某偉應于2022年9月27日付給某鍵家具公司20萬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付給某鍵家具公司13萬元,于2022年11月27日前付給某鍵家具公司33萬元,于2022年12月27日前付給某鍵家具公司33.2萬元,如沈某偉未按上述約定的時間履行,應承擔拘留和罰款,并承擔違約金20萬元。從沈某偉提交的付款憑證來看,沈某偉于2022年9月27日向原陽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付款20萬元;2022年10月26日付款10萬元;2022年11月17日付款3.3萬元,備注“疫情原因,張某認同不違約,沈某偉繼續出資還張某”;2023年1月3日付款5萬元;2023年1月4日付款1.7萬元;2023年1月16日付款5萬元;2023年1月19日付款4萬元;2023年3月2日付款10萬元;2023年3月20日付款20萬元;2023年3月24日付款17.2萬元;2023年3月27日付款3萬元。共計付款99.2萬元,沈某偉所應支付的款項已全部支付完畢。上述付款記錄表明沈某偉雖然未能按照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向某鍵家具公司還款,但并未怠于履行。且沈某偉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已就因疫情原因導致沒有能力按時還款一事向執行法官予以了說明。某鍵家具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沈某偉的遲延履行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失的具體情況。原審法院綜合考慮疫情因素、沈某偉已全額還款等客觀事實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執行和解協議書》約定的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河南高院再審裁定駁回某鍵家具公司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沈某偉、某鍵家具公司債務加入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河南高院(2025)豫民申5759號]
實戰指南:
一、當事人可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協商后自愿達成新的合意。該協議獨立于原生效法律文書,應視為當事人之間形成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當事人可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用以擔保協議履行。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合法有效。
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明確了違約金數額的司法調整規則:協議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實踐中,當事人需特別關注: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當事人需就其主張承擔證明責任,該方當事人不能充分舉證證明的,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參見延伸閱讀案例2、案例3)。
三、考慮到執行和解協議具備可訴性,建議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設置違約金條款。條款可具體載明違約金金額、計算方式、支付條件及起算點等。在對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當事人可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另訴至執行法院,一并要求對方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金,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執行和解債權、彌補因對方違約行為造成的二次損失。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1.當事人可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條款。
案例1:《上訴人梁某式因與被上訴人某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衡陽中院(2019)湘04民終667號]
衡陽中院認為,執行和解協議屬于當事人就其權利義務達成的新協議,應視為當事人之間形成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執行和解協議對原裁判文書進行了變更或補充約定,權利人據此就原判文書未涉及的部分另訴主張權利的,由于訴的標的不同,不違反重復起訴原則,人民法院應予審理。本案中,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減。
2.一方當事人主張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又不能就其主張充分舉證證明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成都某陽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成都中院(2021)川01民終2894號]
成都中院認為,關于某陽公司就案涉《抵償協議書》的履行是否存在違約責任及應否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根據一審查明事實,2018年11月28日,某陽公司向環保公司轉賬150萬元,根據前述約定,一審法院據此認為在某陽公司依約轉賬前,環保公司已依約履行完畢前述階段義務,而某陽公司未依約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執行和解除財產查封,某陽公司以金某運公司存在或有債務的抗辯理由缺乏充分事實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認定某陽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事實清楚。關于某陽公司上訴主張雙方約定違約金標準過分高于未解除查封所致環保公司損失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本案環保公司及金某運公司因案涉執行被查封財產包括多處房產、廠房、設施設備及土地使用權直至2020年執行異議解封,一審判決認定某陽公司未依約向法院申請解封對環保公司造成商業信譽負面影響及無法融資貸款的實際損失并無不當,而某陽公司未舉出充分事實證據證明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判決某陽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向環保公司給付違約金3592000元符合雙方協議約定,應予維持。
案例3:《楊某利、黃某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遵義中院(2019)黔03民終3333號]
遵義中院認為,該執行和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楊某利、黃某康、嚴某平至今未能履行將案涉房產產權辦理到羅某紅、朱某艷名下并向其交付涉案房產產權證書的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朱某艷、羅某紅有權要求楊某利、黃某康、嚴某平按照執行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楊某利、黃某康、嚴某平按照每月7000元的標準向朱某艷、羅某紅支付遲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違約金符合雙方協議約定,但因一審法院認定違約金的起算時間2017年6月31日并不存在,故根據雙方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本院認定違約金的起算時間為2017年7月1日。楊某利、黃某康、嚴某平上訴主張違約金標準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從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所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來看,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除了具有補償性外,亦具有懲罰性質,故本院對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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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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