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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檢明確 “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屬于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系”,這一界定引發公眾對家暴處理、罪名適用的諸多疑問。
本文試著回答一下這些問題,歡迎討論。
一、先明確:最高檢 “家庭成員” 認定的核心邊界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都能被認定為 “家庭成員”,該界定有嚴格適用范圍和條件,不可擴大解讀:
此認定源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參照本法執行”,是對該條款在刑法領域的細化,僅針對虐待罪等反家暴相關罪名,不涉及財產分割、繼承等民事領域,也不直接擴大其他涉 “家庭成員” 罪名的主體范圍。
構成家庭成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非婚姻關系中,存在穩定同居狀態,并共同生活的事實,且具備家庭成員間的親密性、穩定性、扶持性等特征,短暫合租、臨時同居等不符合條件的關系,均不納入認定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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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被家暴會和稀泥嗎?答案是絕對不會
有人認為 “認定為家庭成員后,家暴處理會從輕或和稀泥”,這是對法律的嚴重誤讀:
家暴是一種行為,家暴的違法本質不因身份改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家暴是 “家庭成員間以毆打、捆綁、經常性謾罵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其本質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或犯罪行為。
無論雙方是否為法律認定的家庭成員,施暴行為的違法性不變,不會因家庭標簽而脫離法律約束。
治安處罰、刑法處罰是對家暴行為的強制性懲戒,處罰標準以行為嚴重程度為核心: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家暴的處罰僅與暴力程度、后果嚴重性、行為持續性掛鉤:
若違反治安管理,如毆打致輕微傷、多次辱罵,依法給予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
若構成犯罪,如長期精神虐待致被害人自殺,或毆打致輕傷以上,或殺人,則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部分同居關系中的持續性精神虐待因難以納入家庭成員范疇,無法以虐待罪追責;
如今通過認定,這類行為可被刑法規制,不僅不會和稀泥,反而填補了法律空白,讓受害者有更明確的維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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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同訂婚案,為何仍構成強奸罪?
有人問,“既然認定為家庭成員,大同訂婚案為何還定強奸罪”?
因為,強奸罪的認定與是否為家庭成員無任何關聯。
強奸罪的唯一核心要件是 “違背婦女意志”,只要行為人違背女性意愿發生性關系,無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認定為家庭成員,均可能構成強奸罪。
即便在合法婚姻關系中,“婚內強奸” 在特定場景,如長期分居、離婚訴訟期間,仍可能被定罪,何況婚前同居未形成法律婚姻關系。
大同訂婚案中,男方違背女方意志發生性關系,完全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與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的界定毫無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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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前同居伴侶可能構成遺棄罪嗎?
答案是并非必然構成,關鍵看是否存在法定扶養義務,而非僅依據家庭成員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的主體是 “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且具備扶養能力的人”,并非所有 家庭成員都能成為主體,也并非非家庭成員就絕對不能成為主體。
若僅為單純婚前同居,如未生育子女、無監護關系、無先行行為,雙方無法律上的相互扶養義務,即便拒絕照料,也不構成遺棄罪;
若同居期間育有子女,雙方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或一方因先行行為,如駕車致對方重傷、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產生扶養義務,卻拒絕履行且情節惡劣,如將無自理能力者遺棄街頭致其凍傷,則可能構成遺棄罪。
最高檢的家庭成員認定不直接賦予同居伴侶相互扶養義務,遺棄罪的認定仍需回歸 “法定扶養義務”這一核心前提,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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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時與兩人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答案是一般不構成,需滿足法定婚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重條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重婚罪,處罰的是同時存在兩段或兩段以上的婚姻關系,而不是同居關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因此要構成重婚罪,第一段婚姻關系必須是法定婚,第二段婚姻關系不論是法定婚或事實婚,都可以。
若一方已有法定婚,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無論是否被認定為家庭成員,均構成重婚罪;
若一方無法定婚,僅同時與兩人同居,或雖有法定婚姻但與他人非以夫妻名義同居,如僅以男女朋友名義共同生活,即便被認定為家庭成員,也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處罰的是雙重婚姻關系,而非多重同居關系,與最高檢的家庭成員認定無任何關聯。
總結
最高檢將穩定婚前同居關系認定為家庭成員,本質是為了更精準地規制同居中的虐待行為,保護受害者權益,絕非降低家暴處罰標準或擴大罪名適用范圍。
判斷同居關系中的行為是否違法犯罪,需回歸具體罪名的法定構成要件 —— 家暴看行為嚴重程度,強奸看是否違背意志,遺棄罪看是否有法定扶養義務,重婚罪看是否存在雙重婚姻關系。
法律的核心是懲治違法、保護權益,這一原則不會因家庭成員的認定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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