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5 日,“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沖上微博熱搜,引發巨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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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算家庭成員”“家暴認定范圍擴大”的說法滿天飛,甚至有人理解成“傷害同居伴侶定罪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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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是一次對“戀愛散戶”的強制收編。從此以后,露水夫妻也是夫妻。
根據最高檢發布的司法解釋,“婚前同居關系”被正式歸入“家庭成員”范疇,這意味著在反家庭暴力法、虐待罪、精神虐待罪等領域,同居者也會被認定為“家庭關系”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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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解釋的初衷,是擴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尤其讓精神虐待受害者能獲得制度干預,比如北大牟林翰案中,受害者長期遭精神摧殘卻因法律限制難獲保護,最終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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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設計看,它確實填補了空白,但在很多人眼中,這紙解釋也宣告了同居“試用期”的消亡。
為什么最高檢要明確這一點?根本原因是現實需求變了。現在婚前同居的人越來越多,但很多人是“法盲”——遭遇長期精神控制、冷暴力時,以為沒受傷就沒法維權;甚至有人覺得“沒領證不算家暴”,只能默默忍受。原法律只保護“家庭成員”,導致同居受害者連保護令都申請不了,更沒法用虐待罪追責。把同居者納入“家庭成員”,本質就是給這類受害者打開法律保護的大門,從法理看確實是進步。
但公眾擔憂焦點不在概念而在司法結果,核心是“量刑偏輕”的現實,質疑集中在三點。
第一個疑問最尖銳:“同居打人會不會從故意傷害轉成家暴,定罪更輕?”
這并非空穴來風。法律規定里,虐待罪通常判三年以下,情節嚴重才到三至五年;但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最低就可能判三年,致死或故意殺人更是能判死刑。兩者量刑天差地別,而現實中“家暴致死”常被認定為“虐待致死”,量刑明顯偏輕。公眾擔心的是,原本“試用期”里的暴力能按重罪算,現在被“收編”進家庭關系后,反而能靠家暴定性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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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護令形同虛設、執法力度不足。實踐中保護令申請難、執行難,警方常以“家庭矛盾自行處理”推脫,法院對家暴舉證要求苛刻。公眾擔心新解釋僅擴大“家暴適用范圍”,未提升“保護有效性”。
第三個疑問更直擊要害:“名義擴大保護,實則削弱保護?”
網友的顧慮很直接:“以前同居打人能按故意傷害,現在被‘收編’成家暴,反而判得更輕。”這種擔心有現實支撐——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和法院確實存在家暴“輕罪化處理”的傾向。制度上把“戀愛散戶”收編進保護體系是進步,但司法實踐跟不上的話,這場“收編”反而可能變成施暴者的“保護傘”,這正是爭議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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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本意是擴大保護,但當前司法環境下存在反向風險:一是重罪輕判,惡性暴力按“家暴”認定可能避開重罪法條;二是部分地區家暴“民事化處理”,用調解代替追刑導致處罰降低;三是惡性案件可能錯誤歸類,如同居中毆打致死按虐待罪處理,量刑遠低于故意殺人罪,這正是公眾擔憂的根源。
從法律專業角度看,關鍵要厘清一個邊界:法律從沒規定“同居暴力必須按家暴處理”。這場“收編”只是給了同居者申請家暴保護的資格,不是讓家暴罪名替代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重罪。故意傷害該怎么判還怎么判,同居關系只是明確了雙方的親密屬性,讓家暴相關規定有了適用基礎,絕非施暴者的“免重罰金牌”。
綜合來看,這項制度有進步,但需更強司法約束。若司法機關能做到惡性家暴優先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處理,嚴格執行保護令,限制家暴“輕罪化”并統一裁判尺度,就能提升保護力度;若司法體系不跟進,則可能產生副作用。
法理上,“試用期”里受暴力的人該獲保護,這毋庸置疑。但公眾的不滿,根源在于“家暴案件處罰偏輕”的現實——大家不反對把“戀愛散戶”收編進保護體系,怕的是“收編”后沒配套的硬約束,反而讓保護打了折。制度設計的理想與司法執行的現實之間,還隔著不小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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