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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連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挪車糾紛引發的案件,引起了網友們的熱議。
這事其實并不復雜,李女士家的車庫門被一輛違規停放的車輛給堵住,導致其無法正常停放和裝卸貨物。
李女士撥打車上預留電話,一連打了六遍對方都不接聽,無奈之下她打了110電話報警,在警方的催促下,對方才姍姍來遲。
從李女士第一次打電話,到堵門司機前來挪車,等待時間長達一個半小時。
據李女士介紹,對方司機過來后,非但沒有道歉,還義正言辭的聲稱自己停車的位置就是一塊空地,李女士無權讓其移車。
李女士一氣之下,就打了該男子一巴掌,還踢了他幾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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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激化后,警察趕到現場,對方聲稱自己無故被李女士毆打和辱罵,要求對李女士給予處罰要求。
事后,李女士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而且,在之后的訴訟中,法院還判決她賠償對方司機醫療和交通費3465元。
該判決一出,網友們可算是炸了鍋。
很多人都想不懂,明明是堵門的司機有錯在先,憑什么李女士被拘留還要賠錢?
其實,從法院判決來看,也認可了違停司機有錯在先的觀點,其本人也需要承擔20%的責任。
該司機為了省5元停車費,將車輛堵在李女士車庫門口,并且事后態度不佳,是誘發沖突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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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在于,該司機的這些舉動,并不能必然的免除李女士動手打人的責任,缺少法律上證據的支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身體,處5日至10日拘留,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李女士的遭遇,說起來挺“冤枉”,但在法律上也很合理。
這也給公眾提了一個醒,畢竟隨著私家車數量的增多,再加上小區停車位數量的先天不足,類似的糾紛并不少見。
一旦碰到該如何解決很關鍵。
看到評論區有不少網友在出“餿主意”,比如給輪胎放氣、堵排氣管、加鎖、小石子劃車等等。
筆者看來,這些都不可取,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很可能讓自己背上不必要的處罰,實在是得不償失。
一般情況下,如果亂停車的車輛預留有電話且能夠打通,那就盡量友好協商解決,沒必要上來就發脾氣。
因為有時候也確實存在有急事找不到停車位臨時停放的情況,發脾氣只會讓矛盾激化,本來對方還抱有虧欠心理,挨了罵可就不一定還能繼續保持心平氣和。
如果確實聯系不上,也可以嘗試使用支付寶“一鍵挪車”功能,或者撥打“122”或“110”,通過官方渠道強制挪車或拖車,切勿采取辱罵、砸車、毆打司機等報復行為。
說白了,自己本來在理的事,千萬不要因為一時沖動,把主動權白白交到對方手上,保持“理智”很重要。
其實,說到亂停車這個現象,的確算得上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如果發生在公共道路上還好說,自然會有交管或者城管部門去依法處理,這沒有什么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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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發生在小區內,可能就有些難辦。
因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來制定具體的管理責任方,這也導致在實際的執法上出現了盲區。
類似大連李女士的遭遇,其實我們身邊也經常能遇到,雖說不至于像李女士一樣沖動,但惹一肚子氣也是常事。
看到評論區有網友留言,難道亂停車就沒人能管?
從權責上來說,小區物業其實就負有規范停車的責任,但由于其沒有執法權限,大多只能勸離,效果往往并不好。
那么,交警或者城管能不能進小區強制拖車呢?
根據《消防法》第28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占用消防通道,如果亂停車輛堵住了消防通道,消防部門是可以依法介入處理的。
但如果只是普通私占,就要根據每個城市的具體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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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廈門很早就明確提到”違停就拖走“。
筆者查詢到,早在2011年,《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里提出,在小區內亂停車,堵塞消防通道或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的,城管可以將車輛拖到指定地點,并對車主處以100元罰款。
而江蘇省出臺相關政策的時間更早一些。
2008年,江蘇省公安廳就出臺文件,對居民小區停車管理進行規范指導。
其中提到,
對于在居民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的,由派出所指導物業公司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而針對交警是否有權進入小區執法,對亂停車輛進行拖移的問題,廣西新聞網于2014年發布的一篇文章中給出了詳細的解答。
文中提到,按照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大隊負責人的解釋,只要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停放的小區道路,都屬于法定道路范疇,交警部門可以進行執法,不過,在執法上有側重考慮。
具體來說,交警對于一些影響比較小的停車糾紛很少直接拖車處罰,一般會讓物業或者居委會等處理。
但如果是比較嚴重的交通問題,比如堵塞消防通道、進出大門等,只要接到市民報案,交警就有權介入執法。
還有一種例外情況,一些不允許社會車輛進入的封閉小區該怎么辦?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涉及到公民人身或財產安全,僅僅只是單純的堵塞通行,交警就無權對車輛強制拖走。
但如果是阻礙了消防通道,或者影響了120救護車的正常通行,那么交警部門出警拖車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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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并不是”執法“扣車,而是一種臨時”救助“,目的只是為了恢復小區內的交通。
因為按照相關法律,封閉式小區內的路面不屬于法定范疇內的道路,車主亂停并不構成交通違法,交警部門并沒有拖車的權力。
由此可見,在處理小區亂停車的問題上,還真是有些麻煩,也難怪有些車主囂張跋扈。
李女士車位被占,最終不但被拘留還要賠錢,看上去確實有些冤枉。
但難歸難,遭遇亂停車心里有氣也能理解,但如果都訴諸暴力,氣倒是解了,代價是不是太大了一些?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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