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資源整合,
要求員工身兼兩職。
員工因承擔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拒絕“一人雙崗”的安排。
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
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
這屬于違法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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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吳某系某商業管理公司高級行政主管,主要負責公司運營管理的A商場的行政工作。2024年1月,公司向吳某發送《B商場及A團隊資源整合通知》的電子郵件,表明B商場要與A團隊資源整合,因此B商場的行政工作后續也由吳某負責。
收到通知后,吳某第二天即作出回復,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吳某表示,新增工作內容超過勞動合同簽署的工作范圍,且新增工作量并非其一人可以完成,建議公司適崗適量安排人員編制。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雙方未協商一致前,不應單方面變更工作范圍。為確保工作質量,要求維持現有工作內容。
此后,公司再次要求吳某服從工作安排。吳某以工作安排不合理為由拒絕,且沒有去B商場上班,公司向吳某發出警告。之后,公司以吳某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吳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合同,遂訴至上海黃浦區法院。
審理中,吳某認為,如按公司要求同時負責A和B兩個商場的行政工作,其需至兩個地點辦公,服務的人數也從40人變成120人,此工作調整大幅增加了其工作量,超過了勞動合同簽署范圍,屬于不合理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有權予以拒絕。
被告公司辯稱,企業有用工自主權,公司對吳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范圍調整,并未顯著增加吳某工作量,對工作內容調整亦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經公司多次要求,吳某拒不履行工作職責,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有理有據。
法院審理
企業基于經營管理需要,可行使用工自主權,但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調整或變更,應合法、合理。本案中,吳某原僅負責A商場行政事務,現被告公司要求吳某還需至B商場工作,負責B商場的行政事務。據此,吳某需至兩個地點辦公,負責兩個商場的行政事務,管理的員工數量大幅增加,且部分諸如休假審批、員工生日會、排班等工作也因人數的增加而造成工作量的顯著增加。
被告公司對吳某工作內容的調整,超過了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吳某對其工作崗位、工作量及薪資的預期,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在未與吳某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吳某拒絕新增工作,并無不當。被告公司以吳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年終獎共計2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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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衍華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法官
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可以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基于經營管理的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進行變更或調整,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但是,變更或調整應必要、合理,不得違反誠信原則,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作出不合理的變動。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項目整合為由,要求勞動者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再負責另一個商場的行政工作,此舉看似沒有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內容,但實質上是給勞動者增加一個工作崗位,從而大幅增加其工作量,是企業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本質上屬于對原有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若未協商一致,勞動者拒絕新增工作并無不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相應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因經營需要,希望勞動者在原崗位職責之外承擔更多工作內容時,應當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尊重勞動者的意愿與權益。如工作量顯著增加,建議用人單位結合新增任務的強度、時長及勞動者原有的工資水平,主動與勞動者溝通協商,合理調整勞動報酬,努力實現“勞有所得、多勞多得”。對勞動者而言,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建議首先結合自身能力與精力,理性評估是否能夠勝任。如認為工作量增加過多、責任過重,或報酬與付出不匹配,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進行友好溝通,同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彼此體諒、真誠協商,才是共渡難關、實現共贏的長久之道。
代表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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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龍
上海市人大代表,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總工程師
在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企業追求效率不得以犧牲勞動者權益為代價。本案判決明晰了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的界限,對企業不當行使用工自主權起到警示作用,也對構建健康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義。
面對市場壓力,企業通過優化管理、整合資源來應對挑戰本屬常態。但部分管理者將“降本增效”簡單理解為“減人增事”,如本案中的企業在未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增加勞動者工作崗位,從而大幅增加勞動者工作量、且未給勞動者提高勞動報酬。這種管理方式,短期內或許能壓縮成本,長期卻會嚴重影響勞動者積極性、導致團隊渙散,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判決進一步提示,用工自主權的行使既要結合企業合法經營的需求,更應考慮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合法、合情、合理為底線,與勞動者平等、真誠磋商,讓勞動者感受到公平、獲得尊重。任何無視員工合理訴求、忽視人力資本長期價值的“短視”管理,都難以讓企業在日益復雜的市場競爭中行穩致遠,更會為企業埋下法律與商譽的雙重風險,阻礙企業長期發展。
用工自主有權亦有界。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權是企業經營者智慧的體現,唯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合規行使用工自主權,才能形成健康、可持續的職場生態,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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