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眾號10月26日推出原創文章“農家女贏了,兩級法院判決撤銷浙江千島湖鎮政府行政決定》有了下文:浙江淳安縣千島湖鎮人民政府給千島湖鎮東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根據(2025)浙01行終343號判決結果,責令該社依法對《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事項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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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決,撤銷千島湖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明確 “離婚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權益”,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劃出司法紅線。
千島湖鎮人民政府這份抄送楊早紅、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令改正通知書寫道:2022年1月29日,申請人楊早紅向千島湖鎮人民政府提交《責令改正申請書》,請求千島湖鎮人民政府責令千島湖鎮東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對《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中“一、貨幣資產分配、第(二)條第4款”及“二、固定資產(發展基金)股權分配方案第四條”的內容進行改正,保障其享受到東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口股4.8的系數、農齡股1.8的系數,認為該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期間,申請人楊早紅對千島湖鎮人民政府的答復不服,先后向淳安縣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4月9日,淳安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一、撤銷淳安縣千島湖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2日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千決字2024(2)號);二、責令淳安縣千島湖鎮人民政府對楊早紅提交的《責令改正申請書》中的請求事項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2025年8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指出《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中‘一、貨幣資產分配(二)本次分配中部分享受村集體資產分配的人員第4點’及‘二、固定資產(發展基金)股權分配方案第四條’中有關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要求。千島湖鎮政府在重新作出處理時,應當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履行法定程序調整方案,依法開展后續的集體資產分配”。
經調查,申請人楊早紅1995年因結婚遷入東莊村,后獲得承包田、自留地,系原淳安縣千島湖鎮東莊村村民、東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社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關規定,你社于2015年11月5日表決通過的《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要求。根據(2025)浙01行終343號判決結果,責令你社依法對《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事項應予糾正,依法開展后續的集體資產分配,并將結果報千島湖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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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下達,標志著這起農村婦女維權案進入實質性整改階段,對規范農村集體資產分配、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農家女楊早紅表示:她希望這次村里對不符合法律的條款進行盡早糾正,她同時也希望上級有關部門盡快督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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