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與他人發生口角,
為“義氣”出手傷人,
此舉是“仗義”還是“侵權”?
當行為人已受到行政拘留處罰,
是否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林某找賀某索要欠款后發生口角,隨后賀某的親戚羅某到現場與林某發生沖突,毆打林某并對其進行辱罵。報警后,公安機關對羅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林某被毆打后當日至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顱腦外傷,花費醫療費合計2000余元。林某認為,羅某的行為給其造成身體、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羅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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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承擔比例應與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大小相適應。本案中,因被告羅某的親戚與原告林某之間發生口角,羅某趕到事發現場對林某實施毆打行為,并致林某顱腦外傷。羅某到現場后可以通過居中協調或報警的方式引導雙方理性處理糾紛,但卻選擇對林某實施毆打行為,其主觀存在過錯,故羅某應對林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羅某認為,林某對其辱罵在先而導致其實施毆打行為,該抗辯并無證據證實,故對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與本案的民事賠償系不同的法律關系,羅某提出已被行政處罰即免除民事賠償的抗辯意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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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秋
宿豫法院
度假區法庭副庭長
1. 動手非解局,維權需理性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維權與追責都需依法而為。本案中,羅某本可居中協調或等待警方處理,卻選擇了最不理智的暴力方式,最終導致自身既被行政拘留,又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教訓深刻。法官在此提醒,暴力從來不是解決糾紛的正途,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面對債務爭議都應保持理性:債權人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主張權利,債務人也應積極溝通解決方案,而非以暴力對抗。
2. 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并行不悖
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是針對行為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目的在于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定;而民事賠償是針對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二者性質、目的不同,互不替代。因此,以“已經被拘留過”為由主張免除民事賠償,于法無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3. 主張權利,證據是關鍵
在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羅某抗辯稱林某存在辱罵等過錯行為,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其減輕責任的抗辯意見未被法院采納。法官提醒,在糾紛發生時,除了保持理性,還應注意通過合法方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后續的法律程序中清晰還原事實,明確責任歸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宿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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