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時發現老人的存款比想象的少,繼承案件中經常有這類事引發的糾紛。有的是發現在老人去世后存款被部分子女取走了,這種情況好認定,肯定還是遺產。但有的發現存款是在老人生前被某個子女取走的,還說是老人贈與的,這種情況還能按遺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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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個案子,鐘老太有一兒兩女,2022年9月她因急性腦梗住院,10月醫治無效病故,在處理遺產時兩個女兒發現大哥在母親住院期間,支取了母親40余萬元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兩人要求共同繼承這部分錢。大哥則稱母親生前已經把這筆錢贈給他了,這錢不是遺產了。協商不成,兩個妹妹把大哥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期間還查明以下事實:一是兒子長期與鐘老太同住,知道母親的存折密碼;二是鐘老太住院期間已失語、交流困難,也沒有遺囑,存款這就是期間被取走的。
綜合這些情況法院認為:謝先生在母親病重失語期間取走存款并主張是贈與,依法負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該行為源自鐘老太授意。而僅憑知道存折密碼,不能當然說明鐘老太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謝先生不能證明贈與的主張。判決該40余萬為遺產,三個子女每人分得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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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老人真實意愿是什么我們無法還原,不排除長期和兒子在一起生活的鐘老太生前有把這40萬給兒子的意愿和說法,但打官司得拿證據說話,謝先生在不能證明母親有贈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在母親重病住院失語期間取走的這筆錢,那肯定沒法認定贈與。
這案子也算相對好判的,實踐中很多案子比這個要難處理得多。類似本案這種沒有特別明確證據證明是贈與時,如果其它案情發生些變化,結果是什么樣就不好說了。比如這錢被取走的時間更早,是去世前幾個月甚至更早前取走的;再比如鐘老太住院期間能正常說話,兒子說是老人那時告知密碼并把錢給他的......不同的法官對該取款行為的性質,認定結果可能就不一樣。
還有更復雜的,有些老人存款是老人生前自己取現的,但明明時間上看不可能花光,但老人去世后就找不到這筆錢了,那就更復雜了。家事類案件,有時真的是清官難斷!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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