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74歲老太曾某某,因為一捆柴火的歸屬糾紛,把同村73歲鄰居活活砸死,還藏尸掩埋、事后淡定串門誤導尋人。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本案最近開庭,被告剛好滿75歲,很多網友質疑,難道高齡就能成為免死金牌?今天我們聊聊被告人的年齡是否會影響量刑?司法將如何平衡情理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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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確,這起案件的罪名認定毫無懸念,構成故意殺人罪。從作案過程來看,曾某某不是一時沖動的過激行為,先是推倒被害人,坐壓腹部控制雙手,再用石頭連續猛砸太陽穴十余次,直到對方死亡,之后還兩次轉移尸體掩埋,甚至順手搬走了爭執的柴火。這種有預謀、有控制、有致命打擊的行為,再加上事后冷靜掩蓋罪行,是符合故意殺人罪主觀故意以及客觀致命行為的構成要件。更關鍵的是,司法鑒定已經確認她沒有精神疾病,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存在老糊涂免責的可能。
大家最關心的是75歲是否免死,法律其實針對老人留了余地對的。《刑法》第49條確實規定,75周歲以上的人故意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個重要例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那什么是特別殘忍手段?結合司法實踐,對特別殘忍手段的認定不能泛化,一般理解應當是給被害人肉體上帶來極大痛苦、公眾心理上難以接受的作案手段,比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不能認為只要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屬于手段特別殘忍。像本案中連續攻擊要害部位、殺人后藏尸掩蓋的行為,跟之前2014年遼寧高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很相似,該案也是75歲被告人用其栽種的柳樹棒擊打被害人頭面部數下,致被害人頭面部損傷導致顱腦損傷當場死亡。最后重審二審依法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所以本案很有可能最后不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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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女兒說年齡大不是免死金牌,這話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從生理角度看,高齡老人的人身危險性通常降低,社會防衛必要性減弱,因此對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體現了法律的人倫關懷。但由于犯罪人主觀惡性極大,仍可適用死刑,以平衡恤老與懲惡的關系,實現個案正義。
再看量刑的平衡,法理上要考慮年齡,情理上更要顧及被害人的權益。曾某某的行為不僅剝奪了他人生命,還讓被害人家庭承受巨大痛苦,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嚴懲和賠償,完全合情合法。從司法實踐來看,類似高齡惡性殺人案,比如之前江蘇84歲老人殺妻案,就因手段殘忍被判無期徒刑,并非一律從輕。本案中,藏尸、誤導他人、事后毫無悔意等情節,都會成為量刑的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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