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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容融媒體中心訊(通訊員 周家)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誤工費請求權主體須為受害人本人,父母作為監護人因照顧受傷子女產生的誤工損失,已通過護理費予以補償,不得重復主張。
2024年7月,劉某駕駛車輛在縣城某路段碰撞未成年人小潘,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責。因賠償協商未果,小潘將劉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其母親張某的誤工費等共計5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小潘主張的母親誤工費缺乏法律依據,且該項損失已在護理費中體現,屬于重復計算,應予駁回。
法院經審理指出,誤工費制度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本人因傷害導致的收入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由此可見,行使誤工費請求權的主體須為受害人本人。該案中,事故發生時小潘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誤工損失;張某系作為小潘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并非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具備行使誤工費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對于張某因照料小潘所產生的誤工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法院已參照小潘的母親張某的誤工標準計算在護理費中,小潘主張的張某的誤工費屬于重復訴求。據此,縣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小潘各項經濟損失4.8萬元,對張某的誤工費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事損害賠償遵循“損失填平原則”,即以恢復受害人原有狀態為目標,以實際損失為賠償限度。在人身損害賠償中,需嚴格區分不同賠償項目的法律主體與計算依據,避免重復主張,確保責任認定與賠償范圍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華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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