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檢察官回訪時,趙某剛打理完老家的田地。他告訴檢察官:“今年雨水好,莊稼收成不錯,我現在沒了包袱,對生活又有盼頭了。”
2023年7月6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某路口,趙某與張某因擺攤發生爭執。張某將電動三輪車停在趙某攤位前,趙某將車挪開后,張某上前抓住趙某衣服,連續擊打其面部三拳,在張某欲繼續揮拳時,趙某還手,在二人廝打過程中張某受傷。經鑒定,張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2024年6月3日,公安機關以趙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至青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反復查看現場監控視頻,逐幀分析雙方動作軌跡,發現張某的攻擊行為具有連續性和主動性,而趙某的反擊僅發生在自身面臨持續不法侵害時,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不能因為趙某有前科,就推定他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辦案檢察官結合傷情鑒定、證人證言等證據,明確提出該案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性。
為確保案件處理的公開性與公正性,2025年2月21日,青山區檢察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律師參加。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介紹了案情,詳細展示了證據,并圍繞“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防衛手段是否適度”等爭議焦點釋法說理。經過充分討論,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認定趙某構成正當防衛、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意見。3月7日,青山區檢察院依法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檢察官在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最后一段提到,張某對該起事件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其過激行為對趙某的人身權益造成損害,趙某可以還擊,這符合刑法規定和立法精神,也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案發后,趙某不再擺攤,回到老家種地。“辦案就像種地,種下法治的種子,才能收獲群眾對司法的信任。”檢察官在辦案筆記中寫道。這起案件的辦理,不僅為趙某卸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包袱,更以個案示范傳遞了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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