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進一步強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上海應急守護”綜合整理并公布5起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7月7日,上海我德實業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從事作業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從事作業”的規定,依據《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八十八條及《上海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應急行規〔2023〕4號)的規定,寶山區應急管理局給予上海我德實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7月10日下午,楊浦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加油站點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加油站作業人員鄭某某未按照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穿戴防靜電鞋從事作業。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結合裁量標準,2025年8月11日,楊浦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該公司有關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千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5年7月17日,青浦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華南路366號的地址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當日,該廠區進港二樓北側有工人正在進行自動分揀設備的安裝作業,工作地點高度距離基準面3米多,約4米,現場有2名徐州帆康工程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作業人員彭某某、李某某,未佩戴安全繩實施高處作業,施工過程中該公司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違反《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3版)第三條第二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2025年8月20日,青浦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徐州帆康工程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5年8月1日,徐匯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B3層一處隔油池進行施工作業,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涉事隔油池被企業辨識為有限空間,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積聚、缺氧窒息等安全風險,該公司在作業前未按規定履行有限空間審批手續,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七條第三款“未經工貿企業確定的作業審批人批準,不得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的規定,同時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二項,企業該情形被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徐匯區應急管理局對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決定,對企業負責人劉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決定。
案例五
2025年9月16日,上海齊鋼實業有限公司存在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及《上海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應急行規〔2023〕4號)的規定,寶山區應急管理局給予上海齊鋼實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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