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議庭筆錄直指副院長干預審判、20多萬元墊付資金被認定“不屬本案法律關系”、280多萬元發電收益與租金強制“雙重支付”、投入2000多萬元的資產遭選擇性執行.......60多歲的黃先生拿著(2016)粵民終號合同糾紛案件的相關材料,已持續權益維護多年仍未達成訴求。他對廣東省韶關市中院副院長劉某在案件審理中的相關行為提出疑問,不解“若不存在利益輸送,何以出現如此多程序不合規與低級判決錯誤”。這場橫跨近十年的權益維護事件,不僅關乎一位老人的畢生積蓄,更引發了對審判程序公正的探討。
核心爭議:程序與判決的雙重拷問
1.程序之惑:合議庭筆錄直指副院長干預審批
黃先生的疑問有庭審記錄佐證。2016年9月13日合議庭復議筆錄顯示,審判長韓某鋒稱:“該案合議庭兩次討論結果一致,均未通過劉院(劉某)審批。劉院要求民一庭全體討論并親自參與,令合議庭參考意見再復議。”這一行為涉嫌違背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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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復議筆錄,黃先生提供)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踐,合議庭作為案件審理的核心組織,其評議意見具有法定效力,若存在爭議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非由副院長個人要求“全庭討論”。更值得關注的是,主審法官曾向黃先生透露“判決不是我的真實意思”,結合4次合議庭筆錄等內部材料,黃先生直指“案件結果系權力干預所致,劉某的行為程序不合規”。
程序亂象早有端倪:一審翁源縣法院2015年4月28日才立案,(2016)粵民終號判決卻認定《承包電廠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提前整整一個月。“法院是不是亂來的?毫無法律依據,簡直就是天方夜譚!”黃先生怒不可遏地質問。這一操作違背“先立案后審理”的法定流程,如同“罪犯未抓捕卻判已服刑”,更違反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立案是審判前提”的核心原則。黃先生質疑,這個無依據的期限是權力尋租后的“意向性裁判”。
2.判決之疑:三重錯漏引“霸王判令”指責,2000萬投資權益受損
判令模糊:設施設備混淆,超訴求處置財產合同僅約定“違約則投資設備無償歸甲方”,甲方訴求也未涉及“設施”,但判決第六項卻越權表述“電廠投資的設施應由法院查清后處理”。專業界定顯示,設施是機房、水渠等固定系統,設備僅為可移動物件,二者界限清晰。法院未查清2000多萬元設施的權屬與價值,就超訴求處置,既涉嫌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又違背最高法9號文“法律文書主文應明確具體”的要求。黃先生質問2000多萬元‘設施投資’被模糊處理,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雙重支付:同期租金與收益并行,涉嫌“一物兩賣”,判決第七、八項疑似違背公平原則。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25日的17個月內,黃先生需承擔20.1161萬元租金,同時280多萬元發電收益歸甲方,且該收益未明確是否扣除稅款、運營成本等。按最高法規則及9號文要求,收益需扣減合理成本,此判決實質是“雙重獲利”的霸王條款。
執行混亂:墊付金被剝離,資產遭選擇性執行黃先生代付的19.259878萬元建橋款、工資等,有村委會公章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簽名的結算清單佐證,屬承包款抵扣范疇,且二審合議庭兩次討論均認可。但經劉某要求全庭討論后,竟以“支付給案外人”為由認定為“另一法律關系”,無任何法律依據。
執行階段更顯不公:黃先生投入2000多萬元擴容的機組及新建機房、住宿樓(均非合同約定且判決未涉及),僅新機房被執行。更荒誕的是,他曾因此涉刑,而刑事案件法官現場查證后明確“新機房與合同糾紛無關聯”,對方也認可其投資。“權屬未確定何以定罪?這是選擇性執行!”黃先生怒稱。
權益維護困局:溝通無果與上級承諾的“落空”
1.面見未果:副院長拒見與執行異議被駁回
黃先生多次與法院溝通無果。他曾赴中院希望面見劉某,未獲直接會面,僅由工作人員接待,相關視頻片段被其留存。他按建議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因“未獲現場查證支持”被駁回。黃先生向巡視單位反映案件存在權力干預問題,相關材料隨后轉交中院處理。2025年9月22日,中院譚副院長約談他時,反而詢問為何不提起執行異議。黃先生當即說明已提起過執行異議,但法院未到現場查證便徑行駁回,質疑“自己駁回自己的問題,這不是回避關鍵嗎?”他認為,巡視單位交辦處理告知書的結果與實際處理情況明顯出爾反爾。而高院相關工作指引明確規定,執行異議案件需進行實體審理并開展現場查證,法院對該要求的忽視,無疑讓他的權益維護之路更加艱難。
2.上級關注:省高院復查承諾隨法官退休“失效”
案件曾獲上級法院關注。黃先生透露,省高院法官郎某榮調卷后告知“案件存在需梳理問題,已請示領導同意復查”,但郎某榮退休后,復查未持續推進。
無奈之下,黃先生通過巡視單位轉交材料,希望能查清事實。
輿論聚焦:個案爭議叩問公眾信任度
“一生勞作因錯判負債,看不到希望。”黃先生的遭遇引發公眾熱議。法院作為公平正義最后防線,其公正性影響民眾法治信仰,個案爭議牽動著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認知。
該案引發公眾對司法公正的高度關注。法院作為公平正義最后防線,審判公正性直接關系當事人權益與公眾法治信仰,個案爭議牽動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認知。
該案討論已從個案延伸至司法程序公正層面,黃先生“法院應堅守為民宗旨”的觀點獲認同。公眾希望韶關中院及相關部門公開回應,核查合議庭筆錄、復查承諾等關鍵信息,還原審理過程。法律界人士表示,司法權威源于程序公正與事實準確,若存在程序瑕疵、判令模糊、執行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應依法糾正,踐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黃先生核心訴求明確:重新核查20多萬元墊付資金性質,糾正違約認定;對劉某審理行為進行合規性審查;修正判決中表述模糊問題。他稱已收集完整證據,期待相關部門介入,“獲公正處理后愿息訴罷訪,安度晚年”。
截至發稿,相關方未對相關質疑作出公開回應,案件進展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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