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會主要組織小伙伴們研討了涉校園民事糾紛若干案例,重點對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審查因素進行了學習研討。
1.主題:豫法陽光微信公眾號案例一則
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通常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看事前預防的嚴密性,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監控是否覆蓋了重點區域、安保人員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園暴力等規范性文件、是否已采取常態化安全教育等防范措施。二是傷害事故發生時,學校是否及時介入并合理處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傷害等。三是事后應對機制的完備性,是否對受害者進行了送醫救治、是否進行了安撫疏導并通知家長等。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則應當免責。
這個案例對于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予以了詳細的說明,法官可以分別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進行審查,非常有參考性。
2.主題: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2025年5月30日發布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二則。
案例三:幼兒在校受傷,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在生理和心理上均處于萌芽發展階段,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的行為后果,缺乏基本的自我保護能力,對他們的保護必須強調最高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某幼兒園組織戶外活動時未按照教育計劃合理安排教師,致使幼兒不能得到足夠的保護和照顧,導致黃某受傷致殘的嚴重后果,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明確了幼兒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責任承擔采用過錯推定原則,遵循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充分體現了對幼兒的特殊法律保護。
討論這個案例時大家對于案例中提到的教育計劃有點迷惑,不知道是否是這家幼兒園自己制定的。但是通過對該案例的學習,對于
對他們的保護必須強調最高的注意義務這一句印象尤其深刻,今后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把握。
案例四:打破“學生出事學校必須擔責”誤區,支持學校正常教育教學
本案中,陳某某與符某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與之年齡相當的認知和判斷能力。陳某某用手從后面推符某的頭部,是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陳某某的侵權行為發生在上課鈴剛響起時,此時值班老師尚未來得及從辦公室到達教室,且該案具有偶發性和不可預見性。結合查明事實,某小學在日常管理中,已通過多種方式對學生進行紀律規范和安全教育,并第一時間采取送醫救治、通知監護人等措施,切實履行了應盡的管理和救助職責。
本案中,人民法院從事前預防、事中處理、事后應對
三方面確認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既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又提醒廣大家長應當切實履行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第一責任人”的應盡義務。
這一案例有幾點需要重視,一是學生的年齡。兩個學生均是小學六年級學生,年滿十一周歲。二是對于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法官也是從事前預防、事中處理、事后應對這三方面進行審查的,與本文開頭的那個案例互相呼應。三是有點疑惑。根據案情介紹,
陳某某的侵權行為發生在上課鈴剛響起時,此時值班老師尚未來得及從辦公室到達教室,且該案具有偶發性和不可預見性,按照常理,值班老師最晚也應該在鈴聲停止時進入教室,大家對于這個情節不是很信服。
3.主題:最高法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發布了六則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主要帶領小伙伴們學習了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小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并非必須擔責
——趙小某訴某學校侵權責任糾紛案
經審理查明,趙小某所在班級課前課后常態化進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安全警示教育記錄》中多次向學生強調“不在樓梯上打鬧,按序行走”等內容。事發地點樓梯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清晰,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有“小心臺階”“不爭不搶不打鬧”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禮讓、有序通行”的字樣。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趙小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
。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樓梯、墻面等地方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在趙小某受到損害后,學校亦及時采取了通知家長、陪同就醫、調查事發經過等措施,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
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具有責任,而是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后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等因素
進行綜合判斷,避免產生“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必然擔責”的錯誤認識。
該案例的主要案情是放學時學生從樓梯臺階上摔倒,相較于學生互相打鬧導致受傷,在樓梯摔倒這一情形加重了學校舉證責任,該案例所列明的審查因素對于今后審理該類案件非常有參考性。還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摔倒的學生年滿12周歲,且學校的設施場所不存在缺陷,這兩點也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
案例二: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王小某訴張小某、夏某、某小學等健康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認為,事發時,王小某和張小某均為7周歲
,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關于某小學應否承擔責任,本案中,某小學制定了規范的安全規章制度,教學中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專門安排教師巡視以維護校園安全,事發區域也有值班老師巡邏。王小某與張小某是在正常玩耍過程中,因張小某無意的動作導致王小某受傷,事發突然
,某小學難以預料和預防。事發后某小學及時將王小某送醫、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組織雙方家長協商。因此,某小學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通過研討,大家感覺這個案例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是案涉學生未滿八周歲,可以說,這一情節也是本案能作為典型案例的重要因素;二是發生的非常突然,因此不能對學校苛責,三是本案中幾個審查因素值得參考。
案例三:學校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校園暴力行為,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
——張小某訴蔣小某、某中學等健康權糾紛案
蔣小某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該毆打行為持續期間,有數名學生圍觀,未有老師發現并予以勸阻。某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沒有針對本校學生的具體情況,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也沒有密切關注學生動態,沒有做到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沖突加劇,以致發生本案的后果,故某中學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判決蔣小某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在研討本文第一個案例時,曾有同事問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中的事中包含哪些方面,感覺本案中的
防止學生間的沖突加劇應當是典型的事中處理不到位,造成損害進一步擴大,所以認定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存在不足。
案例五:學校不因實施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而承擔侵權責任
——李小某訴某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亦規定“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
。學校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同時,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等教育懲戒。本案中,老師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學當眾賠禮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范疇。
通過本案例研討,對于“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這一審判方向以及“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教育懲戒措施,應當予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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