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互聯網法院|來源
人工智能時代的著作權案件審理中,需要權利主張者盡到如實披露作品類型、如實說明相關作品是否為利用AI生成的訴訟義務。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一件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審理中,針對當事人虛假陳述、意圖規避人民法院對于作品創作過程和獨創性審查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作出處理。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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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圖片
原告魏某主張被告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照片,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涉案圖片有明顯的AI生成痕跡,但原告魏某主張其不清楚涉案圖片的具體生成過程,相關材料均來源于上游授權方周某,但其所提交的照片原圖等證據中顯示有拍攝時間、地點和容量大小等參數。對此,承辦法官要求魏某向上游授權方核實圖片類型和具體創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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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AI生成組圖
第二次開庭時,魏某當庭改稱涉案圖片為其與上游授權方周某線下見面后共同合作完成拍攝,并詳細描述了涉案圖片的具體拍攝時間、拍攝地點、拍攝設備、后續協議轉讓、辦理版權登記等信息和事宜。在承辦法官向其明確告知提供虛假證據或陳述可能構成妨礙訴訟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魏某堅稱其參與作品的實際拍攝,并確認涉案圖片并非AI生成。
為查清事實,法院依職權追加周某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周某到庭后對魏某陳述的涉案圖片創作過程、授權過程及作品登記情況的真實性均不認可,并提交了對應的反證,用于證明魏某提交的授權鏈條證據中的周某簽字系偽造,周某本人在圖片原圖顯示的拍攝時間內并不在拍攝地,在案證據中顯示的部分周某個人信息可能源于之前的網絡交易中泄露并被不法利用。
面對周某的陳述和證據,魏某提交撤訴申請并承認其在庭審過程中進行了虛假陳述,其表示涉案圖片及授權材料系從案外人處打包購買獲得,對于創作過程自己并不知情,其也無法聯系上案外人。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認定魏某構成虛假陳述,決定對其罰款1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已交納罰款并表示悔過。
02?
法官釋法?????????????
權屬鏈條存在瑕疵,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涉案圖片公開發表于互聯網平臺但未進行署名,原告為證明其享有涉案圖片著作權,提交《委托協議》、涉案圖片參數、登記證書、首發頁面、首發小紅書賬號實名認證信息等證據。雖然《委托協議》、登記證書等顯示作者為周某,但根據周某陳述及所提交證據,其從未拍攝涉案圖片,亦未在原告提交的《委托協議》上簽字、捺印。對此,原告自認此前關于其與周某合作拍攝等陳述并不屬實,相關證據材料均為從案外人處購買。因此,基于在案證據,涉案圖片的原作者并非第三人,且涉嫌相關人員冒用周某身份騙取著作權登記,原告提交的涉案圖片授權鏈條存在明顯瑕疵,無法證明原告對于涉案圖片繼受取得著作權,原告起訴被告構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虛構創作過程誤導審理,司法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原告作為涉案圖片的繼受人,在明知法院重點在就圖片是否為AI生成進行審查,而其自身無法確認涉案圖片獨創性的情況下,徑行虛構與周某線下合作拍攝、簽署委托協議、共同完成版權登記的事實,其行為主觀上意圖規避司法機關對于涉案圖片創作主體、作品類型、作品獨創性的審查,在客觀上嚴重干擾司法審判活動,增加了司法機關對于作品類型和獨創性判斷的甄別、溯源、審理成本,并且可能最終導致缺乏獨創性要件的內容通過虛構作品類型及創作過程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中獲得保護,以獲取不正當利益。魏某的行為屬于對司法審判活動的故意誤導,嚴重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嚴重妨害了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構成虛假陳述,對此法院作出司法處罰。
03?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副庭長 王彥杰法官提示,伴隨著電商平臺的迅速發展,個人開設網店愈加便利,“一鍵”鋪貨、一件代發等技術模式因其便利性、快捷性,在網店運營中得到廣泛應用。所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提出對生成內容強制添加顯式和隱式標識等規范要求,即用AI生成的每一段文字、每一張圖片、每一條音頻、視頻,都必須強制亮明“數字身份證”。司法實踐中,即要求創作者、繼受人等權利主張者盡到如實披露作品類型、如實說明相關作品是否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訴訟義務。
首先,相較于利用傳統工具創作,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審查中,需要著重判斷創作者對獨創性智力勞動的投入情況。權利主張者如實陳述涉案內容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還是利用傳統工具生成,是司法機關確定案件審理方向、開展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的基礎。
其次,當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數量迅速增長,批量化、模板化生成的圖片、視頻等為互聯網內容產業提供大量素材和交易機會,強化當事人如實陳述的義務,有利于規制虛構作品創作過程和權屬材料的不誠信訴訟行為。
AI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針對當事人虛構作品類型,意圖規避司法機關對于創作主體、作品類型、作品獨創性審查,客觀上嚴重干擾司法審判活動的情形,人民法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助力營造公平、高效、可預期的誠信訴訟環境,共同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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