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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無錫市民錢先生駕車途中覺得無聊,便將一支牙線棒叼在嘴里。
車輛行駛至市區一右轉車道時,被交通攝像頭拍下,隔天他就收到了相關警告處罰通知。
違法行為是“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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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先生在交管12123APP上進行了咨詢反映。管理員回復表示,嘴里叼牙線棒如果存在分散駕駛員注意力、影響駕駛操作的行為屬于妨礙安全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此前有不少案例顯示,駕車吸煙等明確影響安全的行為,常被認定為“妨礙安全行車行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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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記者聯系到無錫宜興市交通指揮中心,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即使交通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不能叼牙線,但是開車時叼牙線仍然妨礙正常交通,違反交通法。“不管是叼牙線、叼牙簽,還是嚼口香糖,都是妨礙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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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這些執法人員都說得沒錯,開車時叼牙線確實妨礙正常交通。
畢竟車輪子底下有生命,安全駕駛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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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這種違法行為,是不是該處罰倒是值得商榷。
法律不理會瑣細之事,這句法諺就是從實質上表達了法律的謙抑性。國家只能將一些有關重大事項的倫理道德規范即維護社會安全所必不可少的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而不可能將所有的倫理道德規范都上升為法律規范。
格言的字面含義是,法律不規定和處理過于輕微的事項;相反,只規定和處理較為重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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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提出“法是倫理的最低限度”與法諺“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有異曲同工之效。
德國經濟學家休謨爾則提出“法是倫理的最大限度”。前者著眼于法的內容,后者著眼于法的效力。
這兩句名言告訴我們,國家只能將一些有關重大事項的倫理道德規范即維護社會安全所必不可少的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而不可能將所有的倫理道德規范都上升為法律規范。
在道德上不被允許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是被允許的,道德調節的領域范圍大于法律,所以在法律領域被允許的并非都是高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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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民安全的事項,在其他手段如習慣的、道德的制裁不能控制時,才能適用法律。
而法律應用層面,更是優先民法,如果民事法律不足以調控,就到了行政法,最后的補充是刑法。即使是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刑法也沒有必要無遺漏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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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理會瑣細之事,還涉及執法的成本。
我們常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其實就是從執法成本上考慮問題。執法成本的投入是獲得行政效益的必要條件,沒有一定執法成本的投入,對有關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可能被認定行政違法,更不可能給予相應的行政制裁,但目前行政執法成本過高,就要考慮行政執法開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開車時叼牙線確實妨礙正常交通,但如果這樣的行為都處罰,那開車時撇嘴、說話也會妨礙安全駕駛,要不要處罰?
如果這樣都處罰,那執法成本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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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過放小錯,執法應該有這樣的謙抑理念。
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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