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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與本文無關)
賓語|文、圖
賓曰語云|出品
11月13日上午,山西“狗咬人引發的血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被告人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
《中國新聞周刊》12:40剛剛報道:今年正月初二,因狗咬人被摔死,郭某一家多人闖入對方住宅,雙方發生沖突,狗主人被捅傷致死。
案件材料顯示,2025年1月30日,申某兒子外出時,被郭某家拴在路邊的狗咬傷,隨后其將狗摔死。申某妻子報警,但對方未配合前往派出所處理。當晚,郭某的妻子等3人來到申某家理論,砸破玻璃并踹開大門,與申某及其妻女發生爭吵。隨后郭某的2個女兒、郭某本人也進入申某家中,雙方扭打在一起。申某拿起窗臺上的刀胡亂揮刺,將郭家4人刺傷。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郭某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動脈離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趙雨萌,公眾號:中國新聞周刊狗咬人被摔死,狗主人上門理論被反殺
這起發生在山西的悲劇,不由讓人想起《水滸傳》里那些被逼上梁山的故事。當一個人的家被暴力闖入,當他的妻兒老小面臨威脅,他手中的刀,究竟該不該揮出去?
整件事情的起因再普通不過,一只拴在路邊的狗咬傷了人。按照常理,狗主人應當賠禮道歉,承擔醫藥費;而被咬者若失手打死了狗,也應按價賠償。這本是基層派出所日常調解的普通糾紛,卻因一方選擇“不上警局”而走向失控。
郭家妻子趙女士那句“打死一條小土狗,家門開著說一聲就行,還需要去警局?”的質問,暴露了問題的核心,在某些人眼中,私人糾紛不必通過公共機構解決,自有其“處理方式”。于是,本該在派出所調解解決的糾紛,演變成了夜間上門“理論”。而所謂的“理論”,卻是砸玻璃、踹大門、多人闖入他人住宅。
誰也無法否認的是,當一群人深夜破門而入時,這在任何文明社會都不再是“理論”,而是赤裸裸的暴力侵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郭家三人在法律上已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這本身就說明了他們行為的性質。
在這樣的情境下,申某拿起窗臺上的剔骨刀揮刺,從法律精神上看,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那就是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郭家是多人闖入,在力量對比上明顯失衡,申某所處的心理恐懼和現實危險都是真實存在的。
這讓人不禁想起2018年的昆山“龍哥”案。當于海明在街頭被劉海龍持刀威脅時,他的反擊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法律界普遍認為,那起案件成為中國正當防衛認定標準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最高檢隨后發布的指導案例明確指出:“對于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
申某面對的不是街頭的偶然沖突,而是家這個最私密、最應受保護的空間被暴力侵入。一個人的家,從來不只是物理空間的概念,它承載著安身立命的全部意義。當一個人的家被砸破玻璃、踹開大門時,他所感受到的威脅和恐懼,遠比在公共場所遭遇侵害更深。
趙女士事后坦言“十分自責,當初不該去砸玻璃”,這句遲來的悔悟,恰恰印證了他們一家人當晚行為的非理性。可惜的是,這種反思來得太晚。從砸第一塊玻璃開始,事件的走向就已失控。鄰里間的小摩擦,在暴力的催化下,迅速升級為你死我活的悲劇。
值得深思的是,為何如此普通的糾紛會演變成流血事件?除了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漠,是否也反映了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不健全?如果當天派出所接警后能更主動地聯系雙方調解,如果社區調解組織能及時介入,悲劇或許可以避免。
為了一只狗,死了一個人,毀了兩個家,這樣的代價令人扼腕。郭家失去了頂梁柱,趙女士和孩子們將背負一生的傷痛;而申某即便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那段在家中與闖入者搏斗的記憶,也將成為全家難以抹去的心理創傷。
這起案件給我們每個人的警示是:在法治社會,沒有任何私人恩怨可以成為暴力闖入他人住宅的理由。解決問題的方式永遠在法律的框架內,而非通過私力救濟。當人們習慣于“有事不上警局”,而選擇“上門理論”時,暴力的潘多拉魔盒就已經被打開。
法律應當保護每個公民在家中的安全感。當一個人的家門被暴力踹開的那一刻,他捍衛家園的行為,本質上是在捍衛法治社會最基本的秩序。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在類似情境下,法律該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防衛權,同時又防止暴力升級?如何在個案公正與社會導向之間找到平衡?
這起發生在兩個鄰居間的悲劇,最終要通過庭審來畫上句號,但它的啟示遠不止于此。在我們這個正在走向法治成熟的社會里,每個人都應當學會用理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用法律的武器保護權益,而不是讓一時的沖動,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家的門墻之內,是公民最后的庇護所。法律守護這方空間的不受侵犯,實際上是在守護我們每個人內心最深處的安全感。當這安全感被打破時,任何后果都將是整個社會的傷痛。(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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