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比立案時間早幾百天的裁判嗎?如果不信,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3)津0115民初387號民事裁定書和(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吧。
據(2023)津0115民初387號民事裁定書記載,該案是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原告張復生的起訴,但卻是在早于300天的2023年1月10日裁判。這豈不是一起千古之謎的靈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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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人都會知道時光不能倒流,既然是于2023年11月14日才收到起訴,提前一天判決都不可能,更何況是提前300多天呢?真不知道這位法官是在什么情況下作出的這份裁判,也不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的印章是怎么蓋上去的?如此之,法律的尊嚴何在?法院的權威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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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據(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記載,該案是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但卻是在早于180天的2010年1月17日判決。可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真是人才輩出,因為他們作出的裁判不僅能使你目瞪口呆,也足以構成中國司法界的笑談。
對此,當事人曾要求法院公開道歉,并重新審判,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卻至今也未道歉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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