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提出,安全穩妥有序推進人工智能在政務領域應用,打造精準識別需求、主動規劃服務、全程智能辦理的政務服務新模式。近期,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政務領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應用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為規范和引導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政務領域的部署應用,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政務大模型部署需打造可信知識庫
人工智能是一個極其寬泛的領域,主要指用計算機程序或機器模擬人類思維和行為,來解決問題和作出決策,其目標是讓機器能夠模擬、延伸和擴展人類的智能。大模型只是人工智能領域的一個分支,不能直接等同于人工智能。大模型是一種機器學習模型,但與一般的機器學習模型不同,大模型的參數巨大、結構復雜,其參數量級通常從十億到萬億級別,其中百億至千億級最為常見,這一規模使其能夠處理復雜任務并展現強大的泛化能力和應用潛力,能夠理解和生成極其豐富的信息。
上述大模型主要指通用大模型,不僅應用范圍廣泛,而且可以跨多個領域使用,使用多樣化的數據集進行訓練。政務大模型屬于垂直類大模型,主要專為政務服務這一特定領域進行設計和部署,并使用政務領域的數據進行訓練,以滿足政務領域的特定需求。《指引》分別在社會治理類、政策服務類、政務辦公類、輔助決策類等四大領域,設定了十三個場景。
政務垂直類大模型具有合法性、規范性、權威性和實效性等特征,在部署中需要針對上述場景打造標準化、專業化的可信政務知識庫,依靠專業的知識庫及業務平臺進行管理。對此,《指引》明確要求,要探索基于大模型的政務知識治理路徑,打造可信知識庫,確保數據源的權威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二、政務大模型部署應防止形成“模型孤島”
《指引》的核心思路是探索構建“一地建設、多地多部門復用”的集約化部署模式。目前,有不少地區或部門只追求技術先進性,忽視以應用為導向,各自投入構建自有政務大模型,容易形成互不連通、數據隔離的“模型孤島”,這不僅造成巨額算力、數據資源、模型投資的浪費,也難以實現跨域協同與共享。根據《指引》的要求,政務大模型的部署,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體,構建省級政務領域人工智能大模型統一服務平臺,同時應與政務云管理平臺、政務應用和組件管理平臺等融合共建,將區域內電子政務外網智能算力、政務大模型、政務數據集等資源納入統一管理,形成政務數據要素資源“一本賬”。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業務需求以及發展需要,構建細分領域的政務垂直大模型,并利用專業知識庫統一訓練數據,并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模型實現數據協同部署,實現跨層級、跨地域的縱橫一體化的行業智能化布局和應用。
三、政務大模型應用要嚴防模型“幻覺”風險
政務大模型的部署應構建全周期管理體系,明確應用方式和邊界,落實人工智能大模型“輔助型”定位,防范模型“幻覺”等風險。《指引》強調,防范模型“幻覺”等風險,確保輸出內容不超出業務范圍,保障內容準確性,維護政務部門公信力。大模型“幻覺”指大模型生成的內容看似語法正確、邏輯嚴謹,但實際上存在著事實錯誤或無法驗證事實的現象。大模型“幻覺”包括事實性幻覺與忠實性幻覺兩種類型,前者指的是與事實不一致或存在事實捏造,后者指的是生成內容與用戶指令不一致、上下文不一致或邏輯不一致。
大模型“幻覺”具有一般性、偶然性、隨機性、難以避免或克服等特征。在生成機制上,大模型“幻覺”的核心成因來自概率驅動的技術架構、訓練數據局限性以及人機互動生成邏輯的多重耦合。因此,需要使用經過專業化數據標注的政務數據集作為政務大模型訓練的算料,數據標注的質量和數量對政務大模型的性能和應用場景會產生重要影響。相關研究顯示,當訓練數據集中僅有0.01%的虛假文本時,模型輸出的有害內容會增加11.2%。
需要強調,政務大模型的應用,提示詞工程扮演著核心作用,精心設計和選擇合適的提示語,可以引導大模型生成更加準確、專業和有價值的相關內容。比如在輔助文書起草方面,運用精心設計和適配的提示詞,不僅能自動生成標準格式和符合政策的公文,而且可以預設標準模板,引用最新法規和政策,極大地避免了政策性錯誤和合規風險。
四、政務大模型部署應防止出現“數字形式主義”
部署政務大模型的初衷在于借助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復雜語義理解與推理、多模態內容生成、知識整合與分析等方面的優勢,為工作人員提供高效輔助,為公眾和企業提供便捷服務,推動政務創新發展,優化政府政務流程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以滿足公眾日益多樣化、多層次、高質量的公共服務需求。
在政務大模型的部署中,一定要圍繞政務工作中的共性和高頻需求,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有選擇性地部署和應用,切不可搞“一刀切”,避免出現政務大模型的“形象工程”,以至于異變成“數字形式主義”。對此,《指引》強調,避免盲目追求技術領先、概念創新,避免重復建設、無效建設,避免未審先建、建而不管,避免強制使用、無效使用,避免數據多頭采集、重復索要,切實防范“數字形式主義”。
(作者 王春暉 浙江大學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首席專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
來源:貴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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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830期(總第125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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