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劉嘉玲在微博喊話淘寶、天貓,稱“ENCARE海外旗艦店”使用梁朝偉肖像,涉嫌侵權、欺騙消費者。隨后,涉事圖片被刪除,店鋪也無法搜索到。
事實上,網店未經授權使用明星肖像的情況并不少見。11月11日,“法度law”檢索發現,即使剛經歷了“劉嘉玲直指侵權”風波,但淘寶、京東等平臺上仍存在各種明星同款商品,并配有明星本人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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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淘寶搜索“劉德華同款”,“高端私人定制男裝店”“中式王子服飾店”“精品男裝一號店”等店鋪均有“劉德華同款”衣服,并配有劉德華本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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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店鋪中,還有白敬亭、陳偉霆、靳東等人的圖片商品鏈接,甚至還有國外明星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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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law”隨機咨詢了幾家店鋪,詢問是否有劉德華授權,店鋪方均未予明確回復,只是說“你可以去他店看下,我們只做衣服,其他不關注的”“咱們是做的這種款式的衣服”“我們小店看別人家在賣,才跟著上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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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平臺亦有各種帶有明星照片的商品鏈接。“法度law”隨機咨詢了幾家店鋪,店鋪幾乎對是否授權之事避而不談。
不過,“MINERAL KOO配飾旗艦店”客服人員就“劉亦菲同款圍巾”使用劉亦菲照片一事,明確回應“暫時還沒有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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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法度law”分別以消費者身份咨詢淘寶、京東對類似情況的監管情況及處理方式,淘寶客服表示平臺不允許此類行為,消費者可以發起舉報,會有專人處理。京東客服表示會對商家進行扣分、降級、限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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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擅用明星照片引流被判侵權的案例早已有之。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法院曾通報過一批(30件)侵犯明星肖像權的案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權、4起涉侵犯明星陳莎莎(藝名陳紫函)肖像權。
案情顯示,某平臺多家店鋪在售賣服裝時,未經景甜及其經紀公司許可,擅自在商品宣傳中使用藝人圖片,并在商品名稱中標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內容,用于推廣所售賣的服裝。4家店鋪未經影視明星陳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經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0.8萬元至2.7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同時要求侵權商家在其店鋪主頁上連續10天發布道歉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
事實上,不僅明星會被盜用照片做產品宣傳圖,普通人亦可能面臨此類情況。
“黑貓投訴”網站顯示,有人投訴稱“淘寶賣家盜用我的生活照片做產品宣傳圖,賣家拒絕刪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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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的商品宣傳中,頻繁出現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照片、影視劇照、甚至AI合成圖像的現象,在實務中確實非常普遍。”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從法律角度看,這類行為往往并非單一侵權,而是可能同時涉及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個法律領域。”
劉凱律師說,明星在遭遇肖像被濫用或虛假代言時,雖然在法律上擁有明確的權利基礎,但在實踐中,維權往往面臨“成本高、周期長、效果有限”等多重困境。
“大量侵權行為發生在淘寶、京東等電商或內容平臺上的‘小店鋪’,這些店鋪注冊主體多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模糊、聯系方式失效,甚至通過海外注冊、空殼公司操作。
明星方在維權時,律師函無法送達、訴訟難以準確定位被告主體,往往只能轉而追究平臺的連帶責任。但平臺多以‘已履行通知—刪除義務’為由抗辯,致使維權難以落地或執行。”
此外,取證的即時性、完整性與規范性,授權鏈條復雜、舉證責任重等方面也成為明星維權的重點難點。
劉凱律師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實踐中,“應當知道”難以舉證。平臺往往以“信息中介”“技術中立”為抗辯理由,主張“接到投訴后已及時刪除”,法院多采納其免責辯解,導致平臺責任難以實質化。
“明星肖像被濫用、虛假代言泛濫,早已不是偶發事件,而是平臺長期“放任式監管”的集中體現。”劉凱律師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確立了平臺的“注意義務”與“防范義務”,意味著平臺責任不應僅限于“接到舉報后刪除”這種被動應對,而應當在制度設計、技術篩查與算法推薦層面建立前置防范機制。
此外,《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進一步明確:媒介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虛假”仍予以發布,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兼具廣告傳播與交易撮合功能的電商及內容平臺,當明星肖像被直接用于商品主圖、封面或短視頻推廣時,平臺應當主動核實其授權來源。若未盡審查義務,即可認定構成“應當知道”的情形。
劉凱律師認為,在當前的互聯網商業生態中,明星肖像侵權已演變為系統性風險,不僅關乎個別商家侵權,更是平臺生態治理的結果。平臺既掌握算法分發權、流量控制權與內容審核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與法律義務,從“中立平臺”轉型為“負責任平臺”——通過算法識別、內容過濾、授權備案等機制,主動識別、預防侵權,而不是在權利人維權后才倉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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