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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一篇,介紹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自然人的權利,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結婚或者離婚的權利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婚姻自由是近現代婚姻家庭立法努力推進的一項基本原則,以人格的獨立、平等、自由、尊嚴為基礎,是自然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
《憲法》第49條規定了“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第1042條第1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以上規定確立了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和基本民事權利。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內容:
1、依法行使婚姻權利。
婚姻權利,是《民法典》第110條第1款規定的婚姻自主權。婚姻自主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是自然人自主決定婚姻行為的權利。婚姻家庭法律規定婚姻自由,是保障自然人依法行使婚姻自主權的自由權。《民法典》第130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所以行使婚姻自主權是自我決定權的內容,自然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婚姻行為即可。
2、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是,當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權時,要保障其自由支配的狀態。自由的本質要求,就是行為人能夠保持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自主決定婚姻行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3、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前者是指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后者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這兩個方面互為補充,構成完整的婚姻自由。實行婚姻自由,是為了使未婚男女和喪偶、離婚者能夠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實行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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