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里,我當事人被控受賄,指控金額之一就是一輛價值57萬元的車。檢方的說法很直接——老板送了車,所以構成受賄。但我們翻卷宗時注意到一個很關鍵的細節:老板自己在供述里說,工程總額是8800萬,他承諾給5個點的“好處費”,也就是440萬。再看雙方口供,說的是已經給了60萬,還差380萬沒給。
這話聽上去沒毛病。但問題就出在這個對不上數上:
如果這57萬的車真是“送”的,那“還差的金額”不應該是380萬,而是323萬才對——440萬減去60萬和57萬。可口供始終說“還差380萬”,沒把這車算進去。這就說明,這車子很可能不是“送的”,而是“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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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我們進一步查證了幾個核心點:
第一,這車不是老板主動提出來“送”的,是我當事人借來用的。第一次借是去成都,后來還了;第二次又借,也是去成都,用完后也還了;第三次是海南出行,再次借來使用。借車時間前后連貫,中間有歸還行為。
第二,他在海南的時候,還有向朋友提過“這是某某老板借我的車”。
第三,在筆錄中,我當事人自己也說了,車子皮質味道很重,坐車以后心里感覺很難受,沒想過要收這個車——連他自己都嫌棄這個車子,哪像是想“據為己有”的樣子?
第四,當事人自己的筆錄也是前后不一。有兩次不同的筆錄,問話筆錄中說的是他送給我的,而在自書筆錄里面說的是他借給我的,前后供述有矛盾。
還有一條很重要的依據是:2007年最高法院關于受賄的一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以房屋、車子作為行賄對象,應當要區分有沒有借用合理理由,有沒有實際使用,有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
所以這個案子的辯護關鍵就出來了:
一是金額對不上;
二是供述矛盾;
三是使用方式確實有合理解釋,有借有還;
四是車子本身并不具備“贈與受賄”的條件。
綜上所述,這個57萬的車子就是借的,而不是受賄的5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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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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