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礦業律師團近日接到一個頗具典型意義的咨詢案例:在內蒙古某地,存在一處極為特殊的礦產資源區域——堿礦與石油共生,且兩種礦產在空間上高度重疊。更復雜的是,這兩種礦產不僅屬于不同礦種,還分別由不同主體持有礦業權:石油探礦權歸屬于一家央企直屬大型能源企業,其礦權范圍覆蓋整個礦區;而地方主管部門則計劃就該區域內的堿礦資源另行設立采礦權,并擬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表面上看,這是兩個獨立的礦業權設置行為,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引發了尖銳沖突。根據現行礦業權管理規定,在申請辦理堿礦采礦權時,申請人必須與已有礦業權人(即央企)簽訂一份“互不影響、互不干擾”的協議。然而,現實情況是——這種“互不影響”根本無法實現。
![]()
(北京楹庭礦業律師團 路永強博士)
為什么?因為地質勘探和開采工藝已明確表明:該區域的堿礦與石油并非簡單共存,而是必須協同開采。也就是說,在實際開發過程中,必須將油和堿一同采出,再通過后續工藝分別提煉處理。這意味著,無論哪一方單獨實施開采作業,都會對另一方的資源賦存狀態、開采安全、技術路徑乃至經濟收益造成實質性影響。因此,雙方不可能做到“互不干擾”,反而必須共同制定統一的開發利用方案,統籌安排開采順序、井位布局、運輸通道、環保措施等關鍵環節。
問題由此升級:如果新設堿礦采礦權的前提是獲得央企的書面同意,而央企基于資源控制、安全生產、利益分配或戰略考量拒絕簽署協議,那么任何潛在競買人都將被擋在門外。這實際上為市場準入設置了隱性壁壘,使得招拍掛程序形同虛設——即便公告公開發布,也無人能真正參與。
這種做法不僅不合理,更涉嫌嚴重違法。首先,它直接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及《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這些文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準入、資質許可、資源出讓等政策措施時,不得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條件,尤其不得變相限制或排斥潛在競爭者。
其次,近年來大力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核心要義之一就是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政壟斷,推動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在礦產資源領域,政策導向始終強調“以競爭方式取得礦業權”,鼓勵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而本案中,地方主管部門以“需原礦業權人同意”作為前置條件,實質上構成了典型的排他性條款,人為制造了市場進入障礙,與統一大市場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馳。
更進一步說,這種操作還可能帶來多重負面后果:
對潛在投資者而言,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成本——即使投入大量資金完成前期盡調,也可能因無法獲得協議而功虧一簣;
對資源管理而言,阻礙了綜合高效開發,可能導致資源浪費或重復投資;
對法治環境而言,削弱了礦業權出讓程序的公信力,損害市場主體對公平競爭的信心。
那么,面對此類共生礦、重疊礦權的復雜局面,究竟該如何破局?可以從三個層面入手:
技術層面: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地質、采礦、化工等領域專家,對共生礦的賦存狀態、開采可行性、聯合開發模式進行科學論證,形成權威技術意見;
制度層面:推動建立“多礦種協同開發機制”,允許或要求相關權利人共同編制聯合開發利用方案,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收益分配、安全責任等核心內容;
程序層面:在確保資源整體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依法調整出讓方式——例如采用“聯合體競買”“協議出讓+公示”或“政府主導協調后公開出讓”等靈活模式,而非簡單套用“需原權利人同意”的僵化規則。
值得強調的是,類似問題雖因礦種特殊而相對少見(如煤與煤層氣、金屬礦共生等亦屬此類),但其背后反映的“礦業權重疊管理機制缺失”“部門協調不足”“市場化配置受阻”等問題,具有普遍警示意義。
如果您所在的企業也正面臨共生礦開發受阻、礦業權重疊沖突、招拍掛條件不合理等困境,可以尋求北京楹庭礦業律師團的幫助。楹庭礦業律師團長期專注于礦產資源與政企糾紛領域,已成功協助多家企業通過非訴協調、政策申訴、合規論證等方式化解類似難題。無論您是希望爭取公平參與機會,還是尋求現有權益的合法保障,我們都愿為您提供專業、務實、可落地的解決方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