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征求意見)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實務10大風險點提示
01
保險人核心風險(4 項)
駕駛證超期拒賠風險
第六條明確“駕駛證超期未注銷不得單獨作為拒賠理由”,若仍依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 “未取得駕駛資格” 拒賠,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拒賠,需承擔全額賠付責任。
? 錯誤操作:僅核查駕駛證有效期未核實注銷狀態
? 應對:補充核查駕駛證注銷證明,區分 “超期未注銷” 與 “被吊銷 / 撤銷” 情形
乘車人致損賠付遺漏風險
突破《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本車人員除外” 限制,乘車人開車門致損需交強險先行賠付(故意除外)。若保險人仍以 “非駕駛人” 拒賠,將面臨敗訴并承擔訴訟費用。
? 錯誤操作:直接以“乘車人非被保險人”拒賠
? 應對:在查勘記錄中明確乘車人過錯程度,區分交強險賠付與商業險追償范圍
工程作業車場景誤判風險
第八條細化工程作業車賠付場景:作業 / 通行時屬交強險賠付范圍,非交通事故致損不賠。若混淆 “作業中” 與 “停放中” 致損,可能出現錯賠或漏賠。
? 錯誤操作:統一按普通機動車交強險規則處理
? 應對: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作業記錄、現場照片等證明事故與作業的關聯性
精神損害賠償拒賠風險
駕駛人涉刑時,第十二條明確交強險仍需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打破舊規模糊地帶。若保險人以“涉刑案件不賠精神損失”拒賠,需承擔差額賠償責任。
? 錯誤操作:援引刑事附帶民事不賠精神損失的規定拒賠
? 應對: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核算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失分別賠付
02
車主 / 被保險人核心風險(3 項)
停運損失舉證不足風險
第十三條要求經營性車輛需提供合法運輸許可方可主張停運損失,僅依據維修記錄索賠可能被駁回。
? 錯誤操作:僅提交維修清單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應對:同步準備許可證書、事故前 3 個月營收流水證明損失合理性
醫保費用重復主張風險
第十六條禁止被侵權人重復主張醫保已支付的醫療費,若車主代受害人索賠時隱瞞醫保支付記錄,可能構成保險欺詐。
? 錯誤操作:提交全額醫療費票據未剔除醫保報銷部分
? 應對:要求受害人出具醫保結算單,僅主張未報銷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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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保險銜接風險
若非機動車投保三者險,事故后未將保險人列為被告,可能因遺漏責任主體導致賠償落空,違背新規第十七條“保險人應作為被告” 的要求。
? 錯誤操作:僅起訴侵權人未追加非機動車保險人
? 應對:在起訴狀中列明保險人,主張 “保險賠付優先于侵權人賠償”
03
受害人核心風險(3 項)
超齡誤工證據缺失風險
第九條支持超齡人員誤工賠償,但需提供收入證明。若僅以“達到退休年齡” 放棄索賠,或因證據不足無法獲賠。
? 錯誤操作:未提供返聘合同、工資流水直接主張誤工費
? 應對:補充勞務協議、銀行轉賬記錄、用人單位誤工證明
救助基金追償忽視風險
若受害人已獲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又向保險人重復主張,可能被法院駁回并需返還基金墊付款,依據第十六條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 錯誤操作:隱瞞救助基金墊付事實
? 應對:在索賠時主動說明基金墊付情況,主張扣除墊付款后的余額
好意同乘責任自認風險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無償搭乘可減輕車主責任,但受害人若自認“自愿承擔風險”,可能影響保險賠付比例。
? 錯誤操作:在事故認定書簽字確認 “自身自愿乘車不追責”
? 應對:明確區分 “好意同乘” 與 “責任免除”,不放棄向保險人的索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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