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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導、規范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聯合打造《熱案大家談》節目,重點圍繞群眾關切、企業關注、行業關心的重點熱點案件,采取新聞事件回顧和專家學者訪談的方式,開展故事性、實用性、服務性兼具的以案釋法、融情議理,以事關民生的小案例展現司法為民大作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節目以每兩周一期的頻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現場》欄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體平臺同步推送,歡迎關注。
第二十八期
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醉”加一等》
酒駕被攔截后當場痛飲白酒,這般瘋狂的操作真荒唐!2025年2月23日凌晨,福州交警在夜查行動中就遭遇如此戲劇性的一幕。駕駛人賴某為逃避檢查,竟上演“現場飲酒”的鬧劇,抱著酒瓶猛灌后,還振振有詞:“我是下車才喝的酒!”殊不知,這種自欺欺人的行為不僅沒能脫罪,反而讓他的血液酒精含量飆升,并且遠超醉駕標準,最終自食其果!

交警設卡夜查酒駕
一輛轎車突然沖出關卡
交警緊隨其后駕車追趕
控制住了車輛

眼看無法脫身
駕駛員賴某只能佯裝下車
此時轎車的后備箱已悄然開啟
隨后他猛地撲向后備箱
拿出一瓶白酒直接往嘴里灌

執法過程中
賴某仍然一直狡辯稱自己是下車才飲酒
并不顧勸誡大口地灌著白酒
隨后,面對交警的呼氣測試要求
賴某更是耍起了無賴
拒不配合吹氣

于是交警將賴某直接帶到醫院進行采血
經過抽血檢測
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
236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此案
賴某稱,他不想被查處
想用當場飲酒的方式
掩蓋掉之前的飲酒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最終,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依法判決賴某犯危險駕駛罪
拘役三個月零十天
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酒后駕駛不僅是對法律法規的漠視
更是對公共安全極度不負責的表現
而沖卡、逃跑、故意飲酒干擾檢測等行為
更是錯上加錯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駕駛員
“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不僅是一句口號
更是捍衛生命安全的不可逾越的紅線
當遇到執法檢查時
務必積極配合,切勿心存僥幸
大家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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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醉駕案件量刑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四種危險駕駛行為,分別是:(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最為常見的危險駕駛行為。審判實踐中,法院對醉駕案件量刑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例如行為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后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
問:法院在醉駕案件中應如何平衡懲罰力度與教育功能?
答:關于在醉駕案件中如何平衡懲罰力度與教育功能,這也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思考和完善的重要課題。一方面我們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審理醉駕案件時,堅持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情節惡劣的醉駕者,當嚴則嚴,對情節一般的初犯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該寬則寬,注重法理情相融合,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另一方面我們也重視源頭治理,堅持懲治和預防相結合、治罪與治理并重,注重將教育融入審判全過程,通過庭審公開釋法、裁判文書說理、典型案例普法等方式,讓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最終實現 “懲治一個、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標。本案的判決結果也彰顯了人民法院對醉駕行為依法懲治、不枉不縱的鮮明態度,同時也警示廣大公民,遇到執法檢查時,應積極配合,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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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類酒后駕駛并抗拒執法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會造成哪些深層次危害?
答:酒后駕駛并抗拒執法是一種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會極大增加惡性交通事故風險。
喝酒會很大程度上削弱駕駛人的判斷力、反應速度和操控能力。在抗拒執法時,行為人通常處于高度緊張、恐慌和非理性的狀態,很有可能選擇闖卡、逆行、超速、闖紅燈來逃避抓捕,對路上其他車輛、行人以及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都將帶來極其嚴重且不可控的威脅,容易引發二次事故和連鎖反應。
更嚴重的是,“酒駕可以逃跑”、“抗拒可能沒事”的僥幸心理一旦蔓延開,就會形成“破窗效應”,鼓勵其他違法者效仿,執法成本極速上升,社會公共安全風險增加。
因此對于抗拒執法的酒后駕駛行為,應當予以更為嚴厲的處罰。
問:除了法律層面,還應從哪些層面推動全社會形成 “拒絕酒駕” 的共識?是否有可能將酒駕治理與公共交通配套工作形成聯動,減少酒駕行為的發生?
答:從社會治理層面來說,可以進一步規范、鼓勵代駕行業發展,不斷提升代駕服務質量和便捷性、靈活性,形成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共識。
同時,要依托科技賦能推進酒駕治理現代化。比如探索無人機巡航執法,讓違法行為無所遁形;比如利用大數據分析,對事故多發易發的路段時段科學調度警力,形成足夠威懾;在酒駕多發時段和區域,提升公共交通的適配性,地鐵、公交車、共享單車的延時服務和精準投放;還可以鼓勵汽車生產商在新車內安裝酒精檢測裝置,甚至對有酒駕記錄的駕駛人,研究在他的車上強制安裝酒精檢測裝置的可行性,降低酒駕醉駕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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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賴某聲稱“下車才喝酒”試圖脫罪,但法院是以他再次飲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為制裁標準,為何這種“自欺欺人”的行為不被認可?從法理上應如何分析?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面對執法檢查,我們應當配合檢查和處理,相信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本案賴某的行為不被認可,主要在于賴某本就已經飲酒,他企圖以二次飲酒的方式制造事實不清的亂象,從而逃避法律追究。因行為人企圖逃避法律追究而再次飲酒,導致難以客觀還原其駕駛時血液酒精含量數值,應由行為人承擔對其不利的鑒定后果。
問:本案中賴某的行為暴露出部分公眾對酒駕法律的認知誤區,比如 “下車后喝酒不算酒駕”“酒精能稀釋罪責” 等。從普法教育角度,應如何針對性破解這些誤區?
答:醉駕既是執法司法問題,要“抓末端、治已病”,又是社會治理問題,要“抓前端、治未病”。刑法只是社會治理的手段之一,源頭治理是治本之策。我們要通過強化綜合治理,推動治理模式由重事后懲罰向重事前預防轉型。例如,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禁酒駕醉駕宣傳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培養規則意識,養成守法習慣,消除公眾對酒駕法律的認識誤區;鼓勵醉駕行為人從事交通志愿服務、社區公益服務,提升其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加強對醉駕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矯正矯治,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等。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后駕駛的發生,比單純嚴懲重判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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