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因加裝電梯事宜起爭執,上海市楊浦區延吉二三村居委會組織調解。當事人發生口角;68歲胡某沖上去掐成某某脖子,成某某則掙扎、反抗,咬了胡某手指。二人被分開后,參與調解的社區民警責令胡某坐遠點,避免其情緒再失控。成某某電話告知64歲丈夫馬某某被人掐脖,馬某某到場后譴責胡某打女人。不久,胡某癱倒猝死。(11月4日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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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家屬認為“前半段的肢體沖突并沒有對胡某造成嚴重影響”,胡某“是被馬某某夫婦氣死的”,索賠116萬元。今年3月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因故發生紛爭后,未能冷靜處理,相反都不控制情緒,矛盾愈演愈烈……均難辭其咎……,本院酌定兩被告賠償兩原告各類損失共計120000元”;6月上海市二中院維持原判。近日成某某申請再審。
成某某喊冤:自己被居委會喊去參加調解,挨罵、被打不說,還要賠償12萬元,簡直飛來橫禍。她稱自己正當防衛。令她尤其心氣難平的是:能夠還原事發現場情況的民警執法記錄儀視音頻,居然“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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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禁讓人想起兩個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2017年“鄭州電梯勸煙猝死案”和2020年“南通老人超市偷雞蛋被攔猝死案”。勸阻吸煙的醫生、攔阻偷蛋的超市人員,都被法官裁判為:行為正當,無過錯,不侵權,不擔責,分文不賠。而令法官作出準確權責厘定的前提條件,則是監控視頻清晰還原了事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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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這一案例,警方筆錄顯示,事發當日,延吉新村派出所曾向胡某家屬告知:“經民警執法記錄儀顯示,你老公胡某未受到明顯暴力性侵害。”
那么,這執法視音頻應保存多久呢?
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13條規定:“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六個月。對于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雖然對涉及人員死亡的執法視音頻保存期限,沒有作出專門性規定。但是,所謂“人命關天”,實踐中,意外死亡也好,自殺也罷,或者工亡、事故死亡等,現場執法視音頻,通常都是歸入“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這一兜底式條款,進行永久保存的。
此外,像上海這一案例中,既然胡某“未受到明顯暴力性侵害”,排除刑事案件,那么現場執法視音頻也就不屬于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3條第1款第6項規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該執法視音頻,也就屬于政府信息的范疇。所謂政府信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而既和當事人或其家屬切身權益密切相關,那么,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章規定,也就應當是“依申請公開”。
所謂“人命關天”,涉及人員死亡的現場執法視音頻,究竟應保存多久,以及如何向利害關系人開放調取。亟需出臺相應細化規定,消除籠統,加以明確。比如,一律強制性規定永久保存。
這樣,一方面,便于利害關系人及時調取,從而起到策應民事案件審理的作用——法官就可以依據客觀性證據還原事實,定分止爭;而非依賴主觀性強的言辭證據作自由裁量,甚至“和稀泥”,以致“案結事不了”,矛盾依然在。一方面,這也是技術惠民,是種公共服務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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