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是對C端企業輿情危機處置能力的一次大考。在這個關鍵節點上發生輿情,公司上下所有人都在看著,解決不好很鬧心。
根據近年來中消協發布的雙十一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雙十一期間的輿情,主要有以下類型:質量瑕疵、虛假宣傳、價格爭議(提前漲價之后再“減價優惠”等)、延遲發貨、直播亂象等。
雙十一期間發生的輿情,極少有徹頭徹尾的捏造,往往消費者吐槽的、媒體報道的,都是真事兒。這種情況下,如何進行輿情處置、針對中等輿情進行危機公關?
從法律上說,任何人都有被“辯護”的權利,哪怕是勞榮枝那樣的殺人潛逃犯。否則,刑事辯護律師就不存在了,民事訴訟中“被告”的代理律師也大把的不存在了。
而民事方面,“辯護”的空間更大。在這里,結合品牌公關和法律的雙重專業與實踐,和C端企業的PR交流一些容易出現誤區的點——
一、先核實、取證,再邏輯論述,是法律維權基礎
實踐中,大約六成的企業人員或因意識上的原因,或為了圖省事,沒有清晰的“先核實、再取證、最后基于事實與證據論述”的過程,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一些法務部人員開展工作時也是這樣,最終嚴重影響維權效果。
二、核心事實存在,不代表內容一定不侵權
實踐中,不少消費者和自媒體人也不太清楚這一點,認為反正我“占理”,就隨意發表言論。而基于核心事實的扭曲、夸大,顯然也是構成侵權的。
同時,就像律師在法庭上打官司一樣,“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是打證據,大家爭辯的是有證據支撐的法律事實。在這方面,不同的人的法律專業技術和經驗天差地別。
三、法律意義上的侵權點,和PR認為的品牌傷害點不一樣
無論面對的是法院(起訴)還是自媒體平臺(投訴),底層邏輯都是讓裁判者根據你提供的事實、相關證據以及論述,認定對方不但構成了侵權(無論是名譽侵權還是其他侵權),而且已經達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該承擔包括“停止侵害”在內的民事責任的程度。
而實踐中,有的法律意義上的侵權點,可能是PR從品牌公關視角并沒有意識到的。
如果一切只順著老板被一篇稿子點燃了的敏感的情緒,或僅僅從一個PR的本能,針對那些認為對企業品牌影響最大的點去打口水戰,實踐中的結果,往往是費了很大的勁兒,最后結果卻是反的。
四、基于法律專業基礎上的策劃力與傳播執行力
C端輿情,絕大多數都有泛法律屬性。一旦產生中等規模的輿情危機,把它澆滅而不是錯誤地越澆越旺最后發展到特大輿情而不可收,法律+公關的復合型能力很重要。
首先是基于法律專業上的預判能力。它直接決定了危機公關傳播的策劃方向。
一些有經驗的法律人,在某些案子還沒起訴的時候,就可以預判出結果。比如甲醛引發的消費維權糾紛案,由于甲醛到致病之間的因果關系從醫學專業上無法鑒定,因此消費者如果起訴,結果一定是敗訴。如果有能力預判出在回個結果,在此基礎上做傳播策劃,則一定事半功倍。
然后是在社會法治調查新聞方面的基本傳播認知,以及相關的媒介資源能力。這方面,是相當多的PR的短板。不止一個人問我,這種稿子為什么不能用公司對某個媒體的年框投放額度來直接發稿?
最后,是面對C端輿情的海量化、碎片化、水軍化的特點,如何正確的集中處置的問題,以及如何通過黑公關挖掘調查來發現,輿情發生后競品雇用的自媒體與水軍煽風點火、添油加醋的痕跡,對其實現遏制與打擊。
上述內容,在“轉型Media人”的歷次線下法律公關沙龍活動中均有所涉及,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活動動態信息。同時,遇到相關困擾和疑惑,也可以私信交流。
“轉型Media人”,以媒體從業經歷為紐帶,打造一個可以收獲新知和人際的平臺。歡迎加入我們的社群!
微信號 |xiaoxiaojiayou66666
沙龍活動篇
法律篇
微信公眾號平臺推送規則已調整。
如果希望及時看到
“轉型Media人”推送文章,
如何星標——
進入“轉型Media人”首頁,
點擊右上角“…”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