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這事兒,真就是“房東盼租客靠譜,租客盼房東貼心”,可一旦鬧起矛盾,沒處理好就容易兩敗俱傷!這不,湖北利川就出了這么個事兒:租客欠了20萬租金,房東怒而鎖門催款,最后不僅沒順利要回錢,還得給租客賠損失?到底咋回事兒,跟著小編一起捋捋!
一波三折的租賃恩怨:從合作到對簿公堂
故事得從2017年說起。房東魏某有塊空地想出租,租客熊某正好有開汽車維修廠的需求,倆人一拍即合,簽了《場地租賃合同》。之后熊某也挺給力,自己花錢在空地上建廠房、買設備,生意也算有聲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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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天有不測風云,2023年熊某遇上了資金周轉難題——好多客戶的欠款收不回來,手里一緊,就開始拖欠魏某的租金了。到了2024年2月,倆人坐下來算賬,不算不知道,熊某連租金帶水電氣費,一共欠了魏某21萬多!熊某先付了1萬,剩下20萬給魏某打了張借條,承諾會按期限還上,這事兒看似有了著落。
哪成想,熊某之后還是沒按時還錢。魏某催了好幾次沒結果,火氣上來了:2024年3月7日直接把場地大門鎖了,一鎖就是一個多月,直到4月24日才打開。這一下可把熊某坑慘了,維修廠徹底沒法營業,損失慘重。
矛盾徹底爆發!2024年6月,魏某先起訴熊某,要他還20萬借款和利息,法院判魏某勝訴;可轉頭7月,熊某就反過來起訴魏某,要求解除合同,還讓魏某賠自己停業的損失和廠房設備的投入損失。這官司一打,倆人徹底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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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亮了:雙方都有錯,房東得賠錢!
很多人可能覺得,明明是租客先欠租不還,房東鎖門催款沒毛病啊?但法院的判決,還真和不少人的“直覺”不一樣。
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和熊某簽的租賃合同是雙方自愿的,內容也不違法,屬于合法有效合同,倆人都得按合同辦事。熊某欠租確實是違約,但后來倆人已經把欠的租金轉化成了借款,租賃關系變成了借貸關系——也就是說,“欠租金”的事兒已經變成了“欠借款”,不能再用“催租”的理由鎖場地。
而魏某鎖門的行為,直接導致熊某的維修廠沒法經營,讓熊某的合同目的徹底落空,這已經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熊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支持了。更關鍵的是,魏某的鎖門行為是違約行為,給熊某造成了停業損失和設備殘余價值損失,所以法院判決:魏某得給熊某賠償這些損失!
一審判決后,倆人都不服氣上訴,結果恩施中院直接維持了原判——這事兒,就這么定了!
這些法律常識,租房必看!
這起糾紛其實給房東和租客都提了個醒,租房里的這些法律規矩,可千萬別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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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合同不是“廢紙”,簽字就要認
《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管是房東還是租客,簽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條款(比如租金金額、支付時間、租期、違約責任等),一旦簽字,就得按合同履行義務,不能隨便反悔。
2.違約就要擔責任,誰也別想逃
不管是租客欠租、損壞房屋,還是房東亂漲租、擅自趕人,只要是不按合同辦事,都是“違約”。《民法典》明確說了,違約方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責任。就像熊某欠租是違約,魏某鎖門也是違約,倆人事后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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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能解除,但得符合“規矩”
想解除租賃合同,要么是雙方商量好(協商解除),要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比如這次魏某鎖門導致熊某沒法經營,就是“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于法定解除情形,熊某才能合法解除合同。要是沒有合法理由就強行解除合同,那解除方反而會變成違約方。
4.催款/維權要合法,過激行為坑自己
很多房東遇到租客欠租,可能會想到“鎖門、斷水斷電”逼對方交錢,但這些行為其實都是違法的!正確的做法是:先溝通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發書面催款通知,要是還不還,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欠款——用違法方式維權,反而可能像魏某一樣,本來占理最后還得賠錢。
租房本是為了方便,可一旦鬧起糾紛,費時又費力。不管是房東還是租客,遇到問題別沖動,先坐下來好好溝通,真解決不了就走法律途徑,千萬別用“鎖門、堵門”這些過激手段。畢竟,互相理解、按規矩辦事,才是維持好租賃關系的關鍵呀!你們說是不是這個理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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