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崗位條件設置和資格審查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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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根據招聘崗位需求,科學合理地設置招聘崗位條件,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明確招聘崗位類別和等級,科學設置學歷學位、學科專業、年齡、工作年限等條件,不得設置歧視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01
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置的具體原則
專業設置須與招聘崗位相匹配
原則上應從寬確定專業要求,同一崗位可設置一個或多個相近的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也可按專業大類設置專業條件。對沒有專業要求的招聘崗位,可設置為專業不限。
學科專業等要求應當明確、規范
具體可參考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學科專業目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技工院校專業目錄等提出,也可參照當地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或確定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指導目錄,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確參考目錄名稱、學科專業(類)名稱及代碼。留學歸國等應聘人員所學學科專業與資格條件要求的學科專業相近但不在選定參考目錄的,資格審查部門(單位)應當結合所學課程、研究方向等進行審查,不得以學科專業不在參考目錄為由不予通過審查。
02
公開招聘資格審查的具體原則
資格審查應當嚴格規范
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審查過程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相關材料真實、準確、有效。
負責資格審查的單位和人員要認真履職,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招聘公告確定的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準確把握審查標準,統一審查尺度,不得隨意放寬招聘崗位條件。
符合公告所列條件的應聘人員原則上都應當允許進入下一個招聘環節,不得進行“簡歷篩選”。
資格審查工作不得委托考試服務機構等第三方進行。
實施網上報名的,可在資格復審階段查看原件。
對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有義務接受其詢問并告知其原因。
資格審查應當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任何環節發現應聘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均應取消應聘或者聘用資格。
資格審查要重視溝通
資格審查要重視和加強與應聘人員的溝通,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爭議,增強招聘工作公信力。
公開招聘實行應聘人員誠信承諾制度
應聘人員在報名時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并承擔不實承諾相關責任。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中國教育培訓”,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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