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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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賠償是侵略國對被侵略國的一種補償,它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有關戰爭責任的法律和政治問題,因此,日本因發動侵略戰爭對受害國作出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飽受侵略戰爭蹂躪的中國和中國人民卻沒有得到日本應有和及時的戰爭賠償。它深刻折射出不同政黨對待民族利益的根本差異:國民黨政權基于黨派私利,將賠償問題作為政治交易的籌碼,最終出賣民族權益,留下歷史遺憾;而中國共產黨從國家大局出發,以戰略智慧與大國擔當作出理性抉擇,既推動了中日關系正常化,又開創了國際關系新范式,彰顯了泱泱華夏的大國氣度。
私利至上的妥協:國民黨政權在非法合約下放棄對日索賠
抗戰期間中國軍民傷亡總數超3500萬人,直接經濟損失按1945年幣值計算達1000億美元,間接損失更突破5000億美元。從國際法理與歷史正義維度,向日本索取戰爭賠償既是對千萬遇難同胞的告慰,更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公約賦予中國的核心權利。但國民黨政府始終將黨派私利置于民族利益之上,對日索賠從初期的“形式化主張”逐步滑向“徹底性妥協”,最終為換取美日支持與“法統”承認,與日本簽署非法和約,公然放棄戰爭賠償,成為損害民族利益的歷史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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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國民黨政府成立“行政院賠償委員會”,統籌對日索賠工作,同時在東京設立“中國駐日代表團”,專門參與遠東委員會及盟國對日委員會的賠償談判。1947年初,“行政院賠償委員會”形成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文件《中國對日要求賠償的說帖》,首次正式向國際社會公布日本侵華戰爭造成的損失。《說帖》指出,自盧溝橋事變起至日本投降止,“中國因戰爭死傷人口達1000余萬”,“公私財產直接損失已達313億美元之巨,間接損失估計達204億美元,此數字尚不包括東北、臺灣各省市及海外華僑所受損失,亦不包括軍費在內”。《說帖》認為中國在抗日戰爭中蒙受的損害最重、貢獻巨大,在日本的賠償總額中至少應得40%,現金至少應得50%,并應“優先考慮對中國的賠償”,即優先取得權。
然而,國民黨政府的“積極索賠”更多停留在表面,其內部存在嚴重的腐敗與效率低下問題,且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內戰中,對賠償物資的接收、分配缺乏系統規劃。與此同時,國民黨政府對美國的依賴日益加深,在賠償談判中完全追隨美國立場,不敢對美國的政策轉向提出反對,這使得中國在賠償進程中的話語權逐漸喪失。據統計,1948年1月至1949年9月,中國先后派出22船次,從日本運回3.59多萬噸賠償物資,價值2350萬美元。此后該項工作受阻停頓。這是中國從日本獲得的總共賠償。
1949年國民黨政權敗退臺灣后,其“國際地位”下降,對美日的依賴更為嚴重。此時,美國已明確將對日政策轉向扶持,對國民黨政權的索賠訴求不再支持;而日本則利用國民黨政權的“弱勢地位”,開始拖延與臺灣當局的賠償談判,提出“臺灣當局是否具有代表中國的資格”“中國已接收部分賠償物資,應減少索賠額度”等無理要求。國民黨政權在內外壓力下,其“積極索賠”的立場開始動搖,為后續放棄賠償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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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主導召開了舊金山對日和會并簽署《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4日,美國主導在舊金山召開對日和會,共有52個國家參會,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對日作戰的主要國家,卻被美國以 “未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為由排除在外;臺灣當局雖渴望參會,卻因美國擔心引發中國及蘇聯反對而未被邀請。9月8日,參會國家簽署《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條約中關于賠償的條款完全按照美國意圖制定,尤其第14條規定“日本政府對各盟國及其國民因戰爭所受損失的賠償,應通過日本與各盟國分別談判解決,日本可通過提供勞務、商品等方式進行賠償,而非支付現金”,同時明確“日本無需對未簽署本條約的國家承擔賠償義務”。這一條款對日本極其有利,因為它給予了日本對于中日雙邊和約締結對象的選擇權,時任日本首相吉田茂很興奮地宣布:“日本現在有選擇媾和對手之權,對于如何行使此權,應考慮客觀環境,考慮中國情形以及其與日本將來之關系,不擬輕予決定。”同時將中國的索賠權利置于“無條約依據”的尷尬境地,也為日本后續拖延、拒絕向中國賠償提供了“法律借口”。中國作為日本侵略戰爭的最大受害國,其合法賠償權益被美國以冷戰戰略為名徹底犧牲。
此時,臺灣的國民黨政權為爭取“代表中國的國際承認”,主動向美國與日本示好,希望通過簽署雙邊和約獲取“合法性”;而美國為遏制新中國,也極力撮合日本與臺灣當局談判;日本則希望通過與臺灣當局簽約,避免“兩個中國”的外交困境,同時解決賠償問題。三方利益的交織下,1952年4月28日,臺灣當局與日本正式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約明確規定:“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而《舊金山和約》明確規定:“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同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同盟國與其國民放棄其他于戰爭期間被日本及日本國民戰爭行為之賠償請求權,以及放棄占領之直接軍事費用請求權。”這就意味著,國民黨政權為換取日本對其“法統”的承認,公然放棄了中國全體國民的戰爭賠償權利,徹底出賣了民族利益。
國民黨政權之所以在賠償問題上作出如此巨大的讓步,其根本動因是為了維系一黨獨裁統治與“法統”地位,將一黨私利置于民族利益之上。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爭取美日支持,遏制新中國。退守臺灣后,國民黨政權的首要目標是“反攻大陸”,而這一目標的實現高度依賴美國的軍事與經濟援助。美國為推動日本與臺灣當局簽約,曾向臺灣當局施壓,要求其在賠償問題上讓步;而臺灣當局為換取美國的持續支持,不得不順從美國意圖。同時,臺灣當局希望通過與日本簽約,拉攏日本加入“遏制新中國”的陣營,形成“美日臺”三方合作格局,因此在賠償問題上主動妥協。
二是謀求“國際承認”,維系“法統”地位。1949年后,新中國逐步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國民黨政權的“國際地位”日益孤立。臺灣當局認為,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可獲得日本的“外交承認”,進而帶動更多國家承認其“法統”,因此將“簽約”置于“索賠”之上,甚至不惜放棄賠償權利。正如臺灣當局“駐日代表團”團長葉公超在談判期間向國民黨高層的報告中所寫:“當前首要任務是促成與日本簽約,以鞏固我政府的國際地位,賠償問題可適當讓步,若因賠償問題導致簽約失敗,將對我政府的‘法統’承認造成致命打擊。”
三是壓制國內反對聲音,轉移統治危機。退守臺灣后,國民黨政權面臨嚴重的統治危機,島內民眾對其在內戰中的失敗、腐敗問題普遍不滿。臺灣當局希望通過與日本簽約,營造“國際地位穩固”的假象,同時將民眾注意力從內部危機轉移到“對外關系突破”上,而放棄賠償的代價則被其刻意淡化。
國民黨政權的妥協不僅使中國喪失了應得的經濟補償,更給后續中日關系正常化埋下巨大障礙。日本右翼勢力此后長期以《日臺和約》為借口,拒絕承認對新中國的戰爭責任;大量戰爭受害者(如強征勞工、慰安婦、細菌戰受害者)因國家層面的賠償放棄,失去了通過官方渠道爭取正義的機會。這種“私利凌駕民族”的決策,不僅暴露了國民黨政權的腐朽本質,更成為其失去民心、最終敗退臺灣的重要原因之一,被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大局引領的擔當:新中國政府放棄對日索賠的戰略抉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對日索賠問題上進行了縝密的思考。1955年3月1日,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對日政策和對日活動的方針和計劃》,作出了放棄日本對華戰爭賠償的初步安排。其中規定:宣布日本免付戰爭賠償的時間不宜過早,中日關系正常化之前不能正式解決,但我方愿意解決該問題。這表明中共中央已形成放棄日本戰爭賠償的共識,并準備在條件成熟之時對外宣布。該文件是新中國政府對日工作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此后十幾年間處理有關日本戰爭賠償問題的指導方針。
中共中央于1955年作出放棄日本國戰爭賠償的安排,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第一,出于聯蘇、反美、爭取日本和打破美國對華封鎖的國際戰略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為了應對美國等國家對華的政治遏制、經濟封鎖和軍事包圍,新中國實行“一邊倒”的戰略方針。為了平衡新中國誕生給西方世界帶來的沖擊,特別是給遠東均勢帶來的挑戰,美國決定在遠東重新扶植日本,以遏制共產主義的擴張。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加緊實行完全排除中國的片面的對日媾和,壓迫日本政府拒絕承認新中國,而與臺灣的蔣介石政權簽訂“和約”。面對嚴峻的現實,中國政府在朝鮮停戰后開始調整對外政策。1953年9月,周恩來在接見日本擁護和平委員會主席大山郁夫時說:中國希望恢復與世界各國的正常關系,特別是與日本的正常關系,希望發展中日貿易。此后,中國政府對日政策的著眼點,開始從聲援日共取得政權轉到以發展民間貿易和文化交流為中心的“以民促官”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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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會見大山郁夫。
1954年12月,自民黨的鳩山一郎出任日本首相。他對改善日中關系、發展日中貿易較為熱心,這給中日關系的正常化和民間貿易帶來樂觀前景。《中共中央關于對日政策和對日活動的方針和計劃》正是在這個背景下作出的。該文件的基本精神是:發展中日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孤立美國,促使日本政府改變對中國的關系,逐步實現中日關系正常化。
第二,避免賠償負擔轉嫁給日本民眾,踐行“世代友好”理念。戰爭賠償是給中國造成重大災難的日本在戰后必須承擔的國際責任和義務,但是中國共產黨仍然主張以德報怨,不愿使日本人民因賠償負擔而受苦。新中國政府始終認為,戰爭賠償不應成為阻礙中日兩國人民友好的枷鎖。日本侵華戰爭的責任應由日本軍國主義政府承擔,而非日本普通民眾。若堅持要求日本支付巨額賠償,可能導致日本政府通過增加稅收、削減民生福利等方式轉嫁負擔,進而引發日本民眾對中國的不滿,破壞中日友好的社會基礎。正如在中日復交談判之前,周恩來接見日本友好人士岡崎嘉平太時所說:“日本人民和我國人民一樣同是日本軍閥的受害者,如果現在日本還有軍閥的話,那么我們將要求賠償。現在日本沒有軍閥了。”“如果要求賠償的話,那就成了讓同是受害者的日本人民承擔。這從我國的意識形態也是不允許的。”這一立場充分體現了新中國政府以人民為中心的外交理念,也贏得了日本有識之士的廣泛認同。
第三,放棄戰爭賠償是恢復中日邦交大局的需要,是權衡利弊的務實選擇。日本是中國一衣帶水的鄰邦,是經濟和科技先進的國家,恢復中日邦交一直是中國政府的夙愿,是中日關系的大局。況且,在中國共產黨決定放棄日本戰爭賠償之前,被美日視為“中國政府代表”的蔣介石政權,已于1952年4月28日與日本訂立所謂《日華和平條約》,即《日臺和約》,宣布放棄了對華的戰爭賠償。此外,還有一些國家也放棄了戰爭賠償。1954年底,印度、柬埔寨先后與日本簽訂了媾和條約,宣布放棄戰爭索賠權。雖然新中國政府一再嚴正聲明《舊金山和約》和《日臺和約》是非法的,因而是無效的,但日本卻因前者擺脫了戰敗國地位,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了參加各種國際組織的條件和可能,得到了包括美、英、法等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世界上諸多國家的承認,這使中國失去了制約日本的有利外部環境。何況新中國還存在著急需被國際社會承認的問題,因此,中國共產黨不可能不顧當時的現實情況,執意索取日本政府根本無意支付的戰爭賠償。于是,以恢復中日邦交為根本,把放棄戰爭賠償作為促進邦交恢復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最務實的選擇。
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宣布日本免付戰爭賠償的前提是恢復中日邦交,而這時機直到1972年《中美聯合公報》發表之后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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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9月,中日簽署了兩國政府聯合聲明,實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
20世紀70年代,國際格局發生深刻變革。美國深陷越南戰爭泥潭,國力相對衰退,急需調整對華政策以應對蘇聯的全球擴張;中國在1969年珍寶島事件后,與蘇聯關系降至冰點,面臨“南北夾擊”的安全壓力;日本在戰后實現“經濟奇跡”,1968年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尼克松訪華極大地刺激了自詡為美國盟友的日本人,他們紛紛呼吁恢復中日邦交。在這一復雜背景下,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雙方圍繞賠償問題展開最后博弈,9月29日簽署《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五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中國共產黨作出“放棄日本國家賠償”的重大決策,絕非無原則的讓步,而是基于國家長遠利益與民族根本福祉的理性抉擇,彰顯了“超越歷史恩怨、著眼未來合作”的政治智慧與大國擔當。就國家統一來講,日本在臺灣有50年的殖民史,而且在戰后建立了復雜的利益關系,堅持“一個中國”立場的蔣介石死后,日本右翼勢力有可能進入臺灣,或“臺獨”勢力有倒向日本的可能,若如此,必將給祖國統一大業增添新的障礙。如果中國能及時地消除日本政府在賠償問題上的顧慮,促使日本政府在斷絕同臺灣“外交關系”的前提下與新中國建交,必將使臺灣當局失去日本這一重要支撐,使日本染指臺灣和支持“臺獨”的野心受到法律性和體制性的抑制。日本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推動了“一個中國”原則落地,從根本上解決了中日建交的核心障礙。此外,以放棄對日索賠換取中日邦交,也是為了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為以后改革開放創造外部環境,正如鄧小平后來所指出的:“中日邦交正常化是中國外交的重要突破,放棄賠償是為了換取更大的戰略利益——通過與日本合作,推動中國的現代化建設,這是符合國家長遠發展需要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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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國雖然放棄了對日政府間索賠,但始終堅守兩項基本原則:一是“國家放棄賠償,不等于民間放棄索賠”。中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的是“國家層面的戰爭賠償請求權”,而中國民間受害者(如勞工、慰安婦、被擄平民等)因戰爭遭受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其索賠權利不受影響,日本政府仍需對民間受害者承擔責任。二是“放棄賠償不意味著遺忘歷史”。中國政府在談判中多次強調,日本必須正視侵略歷史,深刻反省戰爭罪行,這是中日友好的前提與基礎。周恩來總理在會談中特別指出:“我們放棄賠償,但日本政府必須以實際行動表明對歷史的態度,只有正視歷史,才能面向未來。”因此,對新中國政府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正確看待。
超越恩怨的遺產:新中國政府放棄對日索賠的歷史價值與深遠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放棄日本戰爭賠償的決策,不僅推動了中日關系正常化,更開創了“以和解促合作、以互信求共贏”的國際關系新范式,對東亞秩序構建、全球治理變革及當代中國外交均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一決策的歷史價值,遠超“經濟賠償”本身,它既塑造了中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又為后續中日關系發展、區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啟示,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的寶貴外交遺產,彰顯了“大國氣度”的核心內涵——不是無原則的退讓,而是基于歷史正義與長遠利益的理性權衡,是“超越恩怨、面向未來”的政治智慧。
從新中國的國際環境看,這一決策直接打破了中日關系僵局,推動中國外交格局實現“歷史性突破”。1972年中日建交產生了強大的示范效應。隨后包括聯邦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西班牙等西方大國與我國建交,中國的國際孤立局面被徹底打破。
從經濟發展看,中國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及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加速實現,給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也使中國獲得了日本大量的“官方發展援助”。鑒于中國放棄戰爭賠償要求,許多日本人表示不應忘記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寬宏大量,要真誠地與中國開展經濟合作。有人建議日本政府應給中國修一條從北京到廣州的高速鐵路,或建一座大型鋼鐵聯合企業,以示對中國的謝意。為表示回報及對中國友好、對中國現代化事業的支持,日本政府自1979年開始對中國提供“官方發展援助”。日本著名大報《讀賣新聞》指出:“日本對東南亞各國支付了戰爭賠償,承擔了道義責任,而中國遭遇極大的災難,卻放棄了戰爭賠償,所以討論援助數額時不應把東南亞各國與中國相提并論。”從1979年至2007年,日本政府累計向中國政府承諾提供日元貸款約33164.86億日元,用于255個項目的建設。截至2015年底,我國利用日元貸款協議金額30499億日元。此外,截至2011年底,我國還累計接受日本無償援助1423.45億日元,用于148個項目建設。這些援助和貸款,以及日本提供的技術援助等,對我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還有其他經濟領域以及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友好交往,也對兩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在貿易方面,1972年中日貿易額僅為10億美元,1982年達104億美元,很長時間日本是中國最大貿易國。2024年中日貿易額達3083億美元,其中中國出口額1520.1億美元,進口額1562.5億美元。日本是中國第三大貿易伙伴國、第三大出口對象國和進口來源國,我國是日本最大貿易伙伴、第二大出口對象國和最大進口來源國。這種“政治破冰——經濟合作”的良性循環,成為戰后國家間關系正常化的“經典模式”,后續被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建交談判廣泛借鑒。
從長期影響看,放棄賠償的決策彰顯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為東亞秩序重建提供了“新價值范式”。傳統國際關系中,“戰敗國向戰勝國支付巨額賠償”是普遍模式,而中國放棄日本賠償的決策,打破了“懲罰性賠償”的傳統邏輯,開創了“以政治互信替代經濟懲罰、以長遠合作替代短期報復”的新路徑,證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必依賴對抗與壓制,通過平等對話、互諒互讓,同樣能實現“歷史正義”與“未來合作”的統一。
此外,這一決策還為當代中國處理國際事務提供了重要啟示,其蘊含的戰略思維與外交智慧,在新時代中國外交中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一,“戰略優先原則”是處理復雜國際問題的核心思路。在中日賠償問題上,中國共產黨沒有糾結于經濟賠償的短期利益,而是著眼于“打破冷戰孤立、推動中日建交、為改革開放創造環境”的長期戰略,最終實現了“小利讓渡、大利獲取”,換來了中日關系正常化、外部環境改善及后續超萬億日元的經濟合作收益,這種“算大賬、算長遠賬”的戰略思維,在后續中國外交實踐中持續發揮作用。
第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統一的外交策略,是維護國家利益的有效路徑。我國在放棄政府間賠償的同時保留民間索賠權利,既推動了邦交正常化,又未放棄歷史正義,這種辯證思維在當代中國外交中被廣泛應用。例如,在中美貿易談判中,中國始終堅持“核心利益不讓步、具體問題可協商”的立場,既維護了國家主權與發展利益,又為合作留下空間;在南海問題上,中國提出“雙軌思路”(爭議問題由直接當事國通過協商談判解決,南海穩定由中國與東盟共同維護),既堅持了“主權在我”的原則,又展現了“合作共贏”的誠意,推動南海局勢保持總體穩定。
第三,民間外交是國家關系的重要補充,需重視民間力量在外交中的作用。中國共產黨在處理中日賠償問題時,始終注重發揮民間外交的作用——通過民間貿易、文化交流等方式,為政府間談判奠定社會基礎,這種“官民并舉”的外交模式,為處理當前諸多雙邊關系提供了重要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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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建平:《從中日關系正常化看周恩來與新中國外交的歷史性轉折》,《當代中國史研究》1998(1)
3.高凡夫:《論中國政府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的友好因素》,《抗日戰爭研究2008》(2)
4.《日本問題文件匯編》第1集,世界知識出版社1955年
5.《周恩來外交文選》,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
本文為《黨史博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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