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一審判決剝奪上訴權的嗎?你聽說過法官竟公然抗法的嗎?你聽說過將刑事傷害按工傷判賠的嗎?你聽說過一份枉法裁判竟導致數十份錯判的嗎?如都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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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它枉法,是因為規定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傷,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責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實施,但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該判卻說,讓用人單位承擔其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傷的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且為了逃避這一枉法認定,該判還破天荒的將2011年1月17日的判決日期改為了提前一年的2010年1月17日(附圖),真不知這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的莊嚴院印是怎么蓋上去的,是誰蓋上去的?這豈不成了司法奇聞!
說它無效,是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書只有在一、當事人服判不上訴;二、在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法定條件下才能生效。而該判卻沒有允許上訴、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等判決書中應有的法定內容,使當事人既無法上訴,也沒有二審法院對該判的維持,在此情況下,該判依法本應無效(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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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它是假案,是因為本案受害人張復生,是被雙佳科技公司員工薛冰峰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傷的事實已被生效的刑事判決確認,再者說雙佳科技公司也認可應承擔薛冰峰的侵權責任,而與受害人唯一有爭議的僅是賠償數額的多少,而非是該或不該賠的問題(見圖),但該判卻說讓雙佳公司擔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這不僅有違雙方意愿和法律規定,也有違法官的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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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判決是一起典型的瀆職枉法且依法本應無效的假案,但不僅長達十五年無人糾正,反而還左右了數十份的枉法錯判(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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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還有應特別提醒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生效,在該法的第1191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說就算是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生效后,以上這些裁判的法官不知道,難道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這些裁判的法官難道也會不知道嗎?如此之法律的尊嚴何在?司法的公正性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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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本案,不僅已被由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文萃報》等多家媒體曝光(見圖),也多次被推上百度熱搜,但寶坻法院院長為何違背院長糾錯制,至今還無動于衷、視而不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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