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萬金系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南廣鎮人大代表,因替國企做勞務采砂,在事隔9年之后的2023年6月30日,被南溪區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立案偵查,同年9月22日移送南溪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方于2024年9月18日向宜賓市南溪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5年6月24日,該案在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參與本案旁聽的多名法律從業人員表示,丁萬金一案中,檢方將原本是江峰公司為涉案土地的租賃人和實際使用者,在本案中指鹿為馬、張冠李戴套在南溪區明康公司及股東丁萬金身上,錯誤地認定南溪明康公司為涉案土地實際使用者,縱觀全案在案證據,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完全歪曲了事實,將一個合法從事勞務且無犯罪事實的人指控成“犯罪”,的確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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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涉案土地的實際租賃和占用主體是南溪區國企江峰公司,而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明康公司原股東丁萬金
本案在案的核心證據:《沙嘴勞務承包合同》、《江峰公司與自由村一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都是承租方江峰公司與出租方江南鎮自由村一社簽訂。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股東丁萬金個人,無任何證據顯示與自由村一社,就涉案土地簽訂過任何協議。
《土地租賃合同》顯示:江峰公司租賃土地的時間是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租地款,由江峰公司用對公賬戶一次性支付給了出租方自由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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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證據顯示,在土地租賃合同的5年期內,江峰公司依據土地租賃合同可以一直使用該土地。因此,從書面的《土地租賃合同》就完全可以證實,實際租賃和占用江南鎮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的主體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丁萬金。
02.
檢方指控丁萬金“擅自堆放172萬噸砂石,改變土地用途”,屬事實認定錯誤
本案中,證據《沙嘴勞務承包合同》充分證明明康公司僅為勞務方,砂石堆放完全按照江峰公司指令進行,明康公司沒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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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訴訟過程中,南溪區檢察院故意混淆責任主體,將國企江峰公司的行為強行歸咎于明康公司,屬事實認定錯誤。
03.
檢方錯誤認定涉案土地租賃權利義務從江峰公司轉移給了明康公司,屬于無中生有的張冠李戴行為
南溪區檢察院的邏輯是,涉案土地租賃的權利義務已經從江峰公司轉移給了明康公司,他們認為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都轉移給了明康公司。
對于檢方的這一指控邏輯,相關法律人士認為,這一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為本案沒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證明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轉移給了明康公司,南溪區檢察院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發生了土地租賃權利義務轉移的事實,完全是無中生有錯誤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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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檢方認定,由于明康公司接手砂石后,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未能積極轉運,所以造成砂石滯留在涉案土地上,這屬于典型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認定錯誤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明康公司按照《補充協議》、積極架設高壓線路、安裝變壓器、訂購了生產設備,準備生產時,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不能在此加工生產,原因是離長江邊太近,環保通不過,要等待江峰公司在長江對面麻柳灣處租賃好生產場地后,再轉運過去生產。
由此可見,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間,砂石滯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為和江峰公司的責任,與明康公司無關。
05.
檢方錯誤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運走、土地未復耕,是由于丁萬金沒有去協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所以丁萬金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股東丁萬金、康俊林、鐘海瑞退出明康公司,砂石經營由明康公司唯一股東陳明經營。
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陳明與江峰公司重新簽訂了補充協議,足以說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與已經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東丁萬金、康俊林、鐘海瑞無關。
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陳明正式開始轉運砂石到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灣砂石堆場。2018年初、明康公司陳明在轉運砂石過程中,當地村民聲稱陳明挖到了他們的砂石,索要3000萬元的高額賠償,索要不成就強行阻攔砂石轉運。
為此,江峰公司、江南鎮政府、南溪區公安分局多次協調都無法運走。然而,在檢方的指控中,竟然稱,盡管丁萬金于2017年9月16日已經從明康公司退股,但作為明康公司的原股東丁萬金沒有去協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所以丁萬金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丁萬金當庭喊冤稱,自己早就退股,退股后自己都沒有去過涉案砂石場地,后面發生的事情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自己既沒權利也沒義務,去協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如此指控是莫須有的罪名!
相關法律觀察人士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該立案而立案、不該起訴而被起訴”的冤案,丁萬金無任何犯罪行為,卻被強行列為犯罪嫌疑人,的確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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