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留學深造的經(jīng)濟壓力
女兒一紙訴狀將至親告上法庭
要求變賣6歲時父母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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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小美的父母買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兩年后登記在年僅6歲的小美名下。2013年,小美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這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未作為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此后,小美隨母親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內(nèi),12歲以后,就與父親很少見面。
一晃數(shù)年,小美已是一名留學生,本科畢業(yè)在即,還想繼續(xù)深造,家里經(jīng)濟壓力又比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子賣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親和姑姑住著,母親幾次與二人商量騰房未果。
眼見商量不出個所以然,小美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姑姑告上法庭,認為自己在外求學,生活花銷不小,急需賣房變現(xiàn),父親明明可以另購或另租房屋居住,卻不肯搬離,要求父親和姑姑返還案涉房屋。
小美姑姑卻說小美告錯人,自己并沒有侵占房子,現(xiàn)在真正居住在涉案房屋里的,是小美父親。小美父親早年生病,動過大手術(shù),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自己顧念姐弟親情,不時會住在這里,以便更好地照看弟弟。在不護理弟弟的時候,自己就回老家照顧家中老人。
小美父親則說案涉房屋雖然當年登記在年幼的女兒名下,但也是自己出錢買的,本來是給小美爺爺奶奶住的。2010年自己突發(fā)腦梗,開顱手術(shù)后一直輾轉(zhuǎn)北京、廣州、珠海和老家住院治療。2012年經(jīng)評定,認定“因重度顱腦損傷導致左上肢、左下肢肌力減退至0級,傷殘等級評定為二級”。因為自己長年臥病在床,二姐,也就是小美姑姑,便居住在這兒照顧自己。現(xiàn)在自己名下沒房,也沒有能力買房或再租房,搬出去就沒地方住了。
法院:“這是應有的底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系由小美的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小美名下,小美取得物權(quán)時尚未年滿七歲,系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關系而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現(xiàn)小美僅以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為由就訴請父親騰房,不符合權(quán)利義務對等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小美作為女兒,對父親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小美父親患有重疾需要醫(yī)治和護理,在醫(yī)治地沒有房產(chǎn),小美名下則有由其父親出資購買的空置房產(chǎn),小美父親也主張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現(xiàn)小美僅以所謂出國留學和生活需要資金為由,要求父親騰退房屋,有違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義務,有悖公序良俗。小美自述其與父親甚少見面,小美姑姑作為姐姐,對弟弟進行護理,系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幫助的良善行為,于法于理均無不當,也沒有侵占房產(chǎn)的惡意。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美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尊老愛幼、父慈子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父母是這種美德的應有之義,也被明文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本案當事人系親生父女,該關系并不會因父母離婚及隨母生活而變化,雙方始終存在血緣關系以及共同生活的情感和利益。小美固然是產(chǎn)權(quán)證上的登記權(quán)利人,但民法典第八條亦強調(diào)權(quán)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來源: 中國青年報、南方都 市報 、香洲法院、法治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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