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聊聊從犯中的從犯
![]()
共同犯罪除了區分主從犯,還會有罪名之別。
共同犯罪不必要區分主從犯,但有必要區分的,會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這是辯護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共同犯罪中區分主從犯,部分從犯會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除此之外,特殊情況下,會有罪名之別。比如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協助者為組織者提供幫助,屬于典型的共同犯罪。但是,“刑法對協助組織賣淫者單獨定罪后,協助者不再作為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處理,而是作為獨立的犯罪定罪量刑。由于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兩個獨立的罪名,故應當在各罪內部根據行為人的作用大小分別區分主、從犯。”
因此,在刑法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就會發生“從犯中的從犯”的情形。比如在協助組織賣淫罪中仍然可以考慮區分從犯的問題。
共同犯罪中的罪名相異的情況除了刑法單獨規定的原因之外,還有事實和理論導致相異的情形。比如共同盜竊時,甲盜竊后提前溜走,乙在盜竊過程中發生了轉化型搶劫的情況。此時,在重合的范圍內共同犯罪。超出部分由行為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事實原因導致的罪名相異的情形。
還有因為刑法理論導致相異的情形。比如,網絡技術人員明知他人詐騙而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了公民個人信息,就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同時又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于是就發生了犯罪競合。此時,網絡技術人員實質上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只是存在手段與目的上的牽連,擇一重罪論處。
據此,可以認為從共同犯罪到罪名相異,只有在法律單獨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輕罪。但實際上并非如此。比如在前述盜竊案例中,存在均被認定為搶劫罪的可能。因此,就需要從輕罪角度辯護。
同樣,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詐騙罪的案例中,就需要從犯罪意思聯絡角度審查,如果不存在犯罪意思聯絡,同樣不應當按照詐騙罪論處。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仍然有從犯的辯護空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