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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違約方在一審未答辯、未到庭,二審首次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并請求調減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不得以其一審“放棄權利”為由拒絕審查。
2. 二審法院應綜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預期利益、公平與誠信原則等因素,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實質判斷并依法調整。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七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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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陳某訴稱:
1. 判令劉某返還顧問費150萬元;
2. 判令劉某支付違約金(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計算);
3. 訴訟費用由劉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雙方《合作協議書》約定劉某負責辦理賽事審批,否則須于兩日內無條件退還150萬元并承擔日千分之五逾期違約金。劉某未按期完成審批,構成違約。
【被告辯稱】
劉某一審未作答辯、未到庭;二審上訴主張:約定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法院查明】
1. 2014年6月13日,陳某與劉某簽訂《合作協議書》,共同承辦“第x屆中國警察汽車拉力賽”。
2. 陳某負責墊付資金并支付劉某150萬元前期顧問費;劉某負責2014年8月16日前完成全部審批手續,否則須于兩日內退還150萬元,并承擔日千分之五逾期違約金。
3. 陳某已支付150萬元,劉某未完成審批義務,亦未退款。
4. 一審缺席判決支持陳某全部請求;劉某二審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調減。
【法院認為】
(一)違約金調整請求權屬實體抗辯權,不因一審未答辯而喪失;二審應依法審理。
(二)日千分之五(年化約182.5%)顯著高于資金占用損失,應予調減。
(三)綜合當事人過錯、預期利益、公平與誠信原則,酌定按年利率24%計付違約金。
【裁判過程】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2945號民事判決:
一、劉某返還陳某150萬元;
二、劉某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自2014年8月18日至實際返還之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號民事判決:
一、維持一審第一項;
二、變更違約金標準為年利率24%;
三、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劉某應向陳某返還15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以15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駁回陳某其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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