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證明對方存在這5種情況,除正常分割財產外,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解答三個問題:一是這5種情況具體標準是什么?二是如果雙方分別符合這5種情況中的一種或幾種,要互相賠償嗎?三是配偶出軌同居的對象如果是同性,能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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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楊律師簡單說一下每種情況的大致意思。
1、重婚,有兩種可能,沒離婚就與他人領了結婚證是重婚,沒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是重婚。
2、與他人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共同生活。這里有兩點要說明,一是即使長期出軌也不一定構成同居,二同居對象必須是與異性,如果和同性戀人同居,不符合這條。因為有司法解釋明確了,這條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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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肉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但要嚴重到一定程度才能構成賠償條件,不是只要出現辱罵、動手的情況就要賠償。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持續、經常性的傷害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因病等原因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時,有扶養義務的人不盡義務。
5、其他重大過錯。這個“其他”是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般要達到和上述列舉的情況相當的過錯才行,比女方偶爾出軌懷了他人的孩子,讓男方以為親生子女撫養多年,這種欺詐性撫養的案子除支持要撫養費以外,也可以支持一定賠償。還有,剛才提到配偶和同性戀人同居,不符合“與他人同居”的索賠標準,但如果實際對無過錯方傷害確實很大,不排除法官用“其他重大過錯”的理由支持賠償的,這條本身就是用來兜底的條款。
當然,符合條件的具體能要到多少賠償,就得法院綜合案情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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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個問題,如果離婚的原因是雙方都有過錯,比如一方出軌另一方有家庭暴力,出軌的說我是因為他有家庭暴力才出軌的,家庭暴力的說是因為她出軌我才打她的!這類情況能互相主張損害賠償嗎?
答案是不能,法條寫得很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雙方都有過錯離婚都有責任,也就不支持賠償的主張了。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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