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兩天,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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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州日報報道,《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于10月11日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共八章五十條,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責任主體、安全防范、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應急搶險和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原文在文末)。
下面就來看看都有哪些內容,值得大家重點關注。
01
包含自建房!
不私改 不擴窗 不拆墻
與以往文件不同,該《條例》不僅僅是針對商品房,還將農村地區房屋、自建房的使用安全統統納入監管。
相當于“打補丁”,解決了以往監管缺位的問題,例如很多城中村的舊屋,就是“漏網之魚”。
另外,《條例》明確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實施八類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行為。當中,最引人矚目的當屬:
“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實際上,真有不少業主會將陽臺改成廚房,而這種情況多見于樓齡比較大的房子。
或許是不懂法,居然還有蠻多人“沾沾自喜”分享裝修心得……如果陽臺原設計沒做防水,這樣改動可是違法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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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雖然類似行為在2002年住建部出臺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已是明令禁止。
但本次《條例》中的處罰,卻升級了:
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拆除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條例》還提到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主體和承重結構,大家都能理解吧。
那么,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又是什么呢?
綜合百度百科和豆包的回答,給大家簡單梳理下:
這類非承重結構,一般指建筑中的輕質隔墻,在實際房子中,主要集中在入戶玄關處和臥室與臥室、客廳與陽臺、廚房與生活陽臺之間。
舉個例子,如果業主想打通陽臺,拆掉客廳與陽臺之間的隔墻,哪怕不是承重墻也要經原設計單位,或者找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才行。
找私人施工隊?那不可以!
《條例》還禁止“擴大住宅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住宅中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也就是說,像是“封陽臺”“陽改房”操作,只要在施工過程中動了連接陽臺處的磚墻,那就是違規的!
02
封陽臺變違建
黃埔成為重災區
看到這里,肯定有人會說:
可是XX樓盤樣板間和銷售,都曾隱晦引導或者暗示我們可以通過改建陽臺,增加使用面積。
沒錯,這就是一個矛盾點,也是購房者要萬分留意的雷區。
畢竟,房企和銷售只管售前,不管售后,而業主才是房子責任人。
在此也是建議大家,買房不要只看戶型圖,一定要查報建圖紙,確定哪些是承重墻,哪里屬于陽臺,陽臺報建是封閉式,還是敞開式(不可封陽臺)。
以及開發商交付給你時,房屋陽臺是怎么樣。
否則,房子很有可能被判定為違建——自己花錢買房,花錢改造,最后還要被罰錢,被強拆。
另外,綜合以往經驗來看,如果封陽臺后改變了樓棟外立面或拆除了陽臺護欄,也可能涉及違規施工,被勒令恢復原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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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黃埔,卓越招商臻瓏府、富頤華庭、金碧世紀花園都是“封陽臺成違建”的重災區,不少業主都收到過強制拆除通知。
事實上,隨著近年產品迭代,“偷面積”越來越極致,“封陽臺”和“陽臺房”逐漸成為業主與開發商,鄰居之間的主要矛盾。
在領導留言板上,相關投訴數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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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紅書,甚至有人圍繞“如何投訴鄰居封陽臺/封窗“寫過教程筆記。
實際上,一旦有人投訴,大部分封陽臺/封窗工程都經不起推敲,要不違反今天說的《條例》,要不改變了建筑外立面,要不涉及無證施工……
綜上所述,可以不動陽臺,就別折騰陽臺,因為這隱藏的風險以及麻煩實在不少。
假設真的想改,至少滿足三大條件:
確認陽臺性質,屬于封閉式陽臺;
施工單位具備相關資質;
找物業/街道報備,再按照指示辦理相關手續。
最后,附上《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全文,大家不妨收藏自檢。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7月22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全責任主體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安全鑒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六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房屋的結構安全防范、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管理、監督活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房屋使用安全普查、應急搶險、白蟻防治、危險房屋巡查、危險房屋代管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危險房屋督促治理以及應急搶險等工作。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相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和園林、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房屋的結構類型、完損等級等安全普查信息;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信息;
(三)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等情況;
(四)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受委托負責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公共事務組織的基本信息;
(五)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基本信息;
(六)其他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信息。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物業服務人、白蟻防治單位等查詢房屋設計工作年限、房屋結構類型、樓(屋)面設計最大荷載、竣工圖紙和白蟻防治等相關電子或者紙質資料。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相關單位的從業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物業管理、裝飾裝修和不動產中介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和自律公約制度,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標準制定、數據統計、信用評價建設、新技術推廣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不履行相應職責的行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及時反饋。對查證屬實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舉報,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章 安全責任主體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有房屋使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協助管理單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并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發現房屋使用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建筑規劃、設計的要求和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及其他相關活動不得影響房屋安全;
(三)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
(四)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五)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六)配合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應急搶險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房屋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的,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人維修養護,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檢查、維修、養護、白蟻防治等日常管理責任,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并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工作;業主自行管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第十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遇臺風、暴雨等極端異常天氣的,應當增加巡查頻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況應當如實記錄、留存備查。
物業服務人在巡查中發現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警示、圍蔽等防護或者臨時解危措施,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服務人應當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專有部分進行自查。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質量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中的主要承重構件、抗震防火結構、房屋設計工作年限、樓(屋)面設計最大荷載等事項和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等信息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和物業服務人。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工作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壞的除外。
建設單位新建大跨度、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層建筑的,應當設置建筑結構性能監測系統。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實施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二)超過原設計標準加大樓(屋)面荷載;
(三)擴大住宅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四)拆除住宅中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五)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七)將住宅改為倉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行為。
房屋附屬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加固、拆除或者采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普查。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使用安全普查結果確定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可以利用智能感知、空天地一體化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采集房屋安全信息并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和信息采集,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隱患巡查清單,明確巡查事項、內容和周期,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業務培訓,對上報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進行核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予以登記并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學校、養老院、場館、醫院、商場和車站等公共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檢查房屋使用安全狀況,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根據省有關規定確定的限額以上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不得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限額以下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拆改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在開工前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裝飾裝修信息錄入。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現場巡查,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現場巡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拒不配合巡查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管理規約限制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機械設備和材料等進入裝飾裝修活動現場。
第十六條 依法對自建房進行改建、擴建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限額以下工程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開工信息錄入。
依法對自建房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并執行相關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
第十七條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變動情況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變動情況納入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格式樣本。房屋受讓人和承租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人查詢上述情況,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相關裝飾裝修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自建房白蟻預防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十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委托監理的,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一并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白蟻防治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白蟻預防工程質量負責。
白蟻預防工程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白蟻防治標準開展防治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本市標準及時進行補救處理。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白蟻預防工程驗收資料,驗收后納入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六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納入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對白蟻預防工程質量開展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在房屋使用安全普查中發現房屋有蟻害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包治責任單位進行滅治;對發現有區域蟻害的,應當及時組織區域白蟻治理。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害檢查,發生蟻害的應當及時委托符合條件的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磚木結構房屋蟻害導致出現安全問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加固。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白蟻檢查、滅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生物、藥物檢測、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等條件,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定期復查、回訪、藥物管理等制度和業務檔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蟻害調查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蟻害情況報告,根據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本市白蟻防治單位名錄。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白蟻防治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情況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動態更新,并對白蟻防治單位的備案信息、防治質量、業務檔案和藥物安全管理等情況開展定期檢查。
第四章 安全鑒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地基出現不均勻沉降,或者主要承重構件出現裂縫、變形、腐蝕等結構損傷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
(三)違法拆改房屋、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加大樓(屋)面荷載的;
(四)房屋外立面出現異常變形、嚴重脫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情形。
依法通過竣工驗收的新建房屋,在設計工作年限內未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無需開展房屋安全鑒定;超過設計工作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采取維修、加固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二十三條 利用自建房從事民宿、養老服務、教育等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鑒定報告應當確定該自建房的合理使用年限。未按照規定開展房屋安全性鑒定或者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從事前述活動或者出租給他人居住。
利用自建房從事前款規定活動或者出租給他人居住期間,該自建房超過鑒定報告確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再次開展房屋安全性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取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但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行為延續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展房屋安全性鑒定。
第二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房屋存在本條例規定需要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情形的,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相鄰權利人和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收到《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或者采取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隱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的,相鄰權利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已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五條 位于下列施工影響范圍內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并將鑒定報告告知利害關系人:
(一)進行樁基礎施工,采用非振動方式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采用錘擊等振動施工方式的,不少于樁身兩倍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水平距離距洞體外徑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進行施工活動可能危及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房屋使用安全的,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施工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跟蹤監測房屋使用安全狀況。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害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予以治理、修復,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專業資質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主體結構專項資質,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鑒定儀器設備等,建立房屋安全鑒定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等制度,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鑒定技術人員情況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鑒定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開展鑒定活動,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鑒定報告出具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鑒定報告上傳至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并保管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檔案。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已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的鑒定技術人員參加。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親歷現場的具備建筑工程類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鑒定技術人員編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鑒定報告涉及地基基礎檢測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涉及檢測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通過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專業能力、現場鑒定活動、鑒定報告質量等方面開展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抽查和專項檢查情況納入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評價體系,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并在監管過程中相應增加抽檢頻次。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房屋治理情況進行巡查,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并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意見對危險房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三十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提出處理意見,并在現場明顯位置張貼。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收到《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采取維修、加固等解危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并在危險房屋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噴涂危險房屋標志,采取圍蔽等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對危險房屋進行維修、加固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依法使用共有資金、維修資金。
第三十一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設施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以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的,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未及時拆除、遷移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者作為生產經營、公益事業場所。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危險房屋清單提供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清單內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證照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辦理。
轉讓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如實告知受讓人;委托不動產中介服務機構辦理轉讓手續的,還應當如實告知不動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對危險房屋進行維修、加固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維修、加固,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風格、不降低建筑結構安全等級、不變更使用性質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手續。危險房屋的共有權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采取解危措施的,其共有權人之一或者部分可以申請辦理維修、加固相關手續。
磚木結構房屋或者經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其所有權人可以憑不動產權屬證明、房地產現狀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等材料向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原址重建,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歷史文化保護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涉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前征求其意見。
第三十四條 城市危險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權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財產代管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公告期限內收到異議的,應當予以復核;公告期間內沒有收到異議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作出代管決定。公告期間和異議復核期間房屋出現危險情形需要立即治理的,可以同時進行治理。
農村危險房屋無法確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組織開展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五條 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申請臨時住房安置的,參照同類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標準計收租金;其他申請臨時住房安置的,按照市場標準計收租金。
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臨時住房;逾期不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制,組織、協調較大的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開展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結構性破壞、倒塌等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置其他類型的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管理房屋應急搶險專家庫、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設立房屋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房屋應急搶險設備、物資,組織編制市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制,適度保障房屋應急搶險專業救援力量,組織編制區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發生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撤離、設置警示標志,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應急搶險和事件調查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應當立即組織實施或者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開展應急搶險,并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規定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不能有效處置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應當立即上報,由市人民政府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等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應急搶險工作,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應急搶險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組織人員撤離;
(四)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必要時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六)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供電、供水、供氣等相關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事后組織修復或者作出補償。
第三十九條 組織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應當保護現場、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怠于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以及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加大樓(屋)面荷載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白蟻預防或者未按照規定承擔包治責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監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按照本市房屋白蟻防治標準進行防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進行白蟻滅治或者維修、加固房屋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具備條件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收到《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未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且拒不采取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收到《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治理危險房屋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具備資質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將鑒定報告上傳至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現場開展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技術人員不足兩名或者鑒定技術人員不滿足專業技術職稱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鑒定報告未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章的,處一萬元罰款;
(四)鑒定報告涉及檢測項目,未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出具的鑒定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技術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受到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處罰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技術人員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三年內不得承接或者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危險房屋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等活動的,由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監督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安全普查,是指通過外觀檢查和基礎安全信息采集,對房屋進行的初步安全篩查,快速識別安全隱患并建立安全檔案的房屋安全基礎性檢查工作;
(二)安全鑒定,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等,通過測試、檢測、驗算、分析和現場查勘等方式,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評定的一系列活動。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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