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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針對執行擔保人另案債務,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債權人對另案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與另案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無權就另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閱讀提示:
執行擔保設立后,債權人對執行擔保人相應享有執行擔保債權。如果執行擔保人在另案中負擔債務,甚至經另案處分執行擔保財產,債權人能否針對另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債權人如要提起這類訴訟,應滿足何種條件?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針對執行擔保人另案債務,債權人對另案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與另案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無權就另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件簡介:
1.2015年12月31日,某分行與本案被告某海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下稱88號案),在福建高院主持下以調解結案。調解書認定雙方互負義務,其中第二項載明:某海公司應向某分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2.2015年11月19日,在本案原告陳某建與莊某春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下稱4472號案)執行過程中,某海公司向鼓樓法院出具《執行擔保書》,載明:三個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同意法院執行該公司財產。
3.2016年5月19日,因4472號案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鼓樓法院執行裁定:對擔保人某海公司名下部分財產凍結、扣劃,或查封、扣押。
4.2016年6月2日,鼓樓法院通知88號案當事人某分行協助扣留、提取某分行應付給某海公司的工程款。某分行不服,向鼓樓法院提出異議稱,某分行應向某海公司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抵銷某海公司應向某分行支付的款項,法院無權扣留、提取相應金額的款項。
5.2016年12月27日,鼓樓法院異議裁定支持某分行請求。
6.陳某建遂向福建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88號案調解書的第二項調解內容。
7.2017年11月30日,福建高院認為,陳某建與88號案訴訟標的無關,并非該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某建權利義務未受影響,與該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一審裁定駁回陳某建起訴。陳某建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8.2018年8月29日,最高法院二審裁定駁回陳某建上訴,維持原裁定。
爭議焦點:
陳某建是否有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要點: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有關規定,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符合法定條件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二、綜合本案情況,陳某建不符合就88號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分行因與某海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88號案件),于2015年7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于2015年12月31日在一審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結案。而陳某建與莊某春、宜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鼓樓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447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執行過程中,2015年11月19日,某海公司向鼓樓法院出具《執行擔保書》。
首先,88號案件立案在前,而某海公司的《執行擔保書》出具在后;88號案件是處理某分行與某海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執行擔保書》是處理陳某建與莊某春、宜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執行問題。兩者不論從法律關系還是先后順序上,《執行擔保書》均不能成為影響88號案件審判的理由,陳某建與88號案件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該案訴訟標的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
其次,某海公司原本不是陳某建與莊某春、宜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其自愿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執行擔保書》明確如果三個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某海公司同意法院執行公司財產。由此,某海公司承諾還款是附有期限的,其在三個月后才負有還款義務,且直至2016年6月2日鼓樓法院向某分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才對可能存在的債權采取了執行措施。在此之前,某分行如何處理其與某海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與陳某建之間不存在關聯,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再次,某海公司出具的《執行擔保書》雖載明,某海公司愿意以公司財產為本案執行提供擔保,懇請法院延期三個月執行,如果三個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某海公司同意法院執行公司財產。但該擔保書僅具有債務負擔的承諾效果,不具有財產保全或權利登記的優先效果,且該擔保承諾是否有充分的擔保財產予以保障并不確定。此種情況下,即使某海公司名下有財產,僅憑《執行擔保書》亦不能排除其他債權對此財產的受償;且某海公司對某分行是否享有債權不能僅憑某海公司的單方陳述,需待某分行與某海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審判結果的確認。
最后,88號案件中某分行與某海公司圍繞某分行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調解,就工程交付、違約金計算、稅費交納等事項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中雖將某海公司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由合同約定的日0.01%調整到了日0.03%,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早在某海公司出具《執行擔保書》之前,某分行提起88號案件訴訟之時,其便已經主張按照日0.03%的標準計算某海公司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因此,陳某建上訴稱某分行與某海公司故意提高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主張不能成立,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某分行與某海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另外,本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第三人申請撤銷的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撤銷權訴訟不同。陳某建主張某分行與某海公司負擔其律師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陳某建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二審裁定駁回陳某建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來源:
《陳某建、某分行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815號]
實戰指南: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包括:第一,主體條件。起訴主體限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起訴主體應具原訴訟中第三人的主體資格與訴訟地位;第二,程序條件。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原訴訟,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原審法院起訴;第三,客體條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內容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的,可針對該生效法律文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具體到執行擔保領域,執行擔保債權人是否有權就執行擔保人的另案判決結果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就該問題而言,審查邏輯還需回歸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身,關鍵之一在于,判斷執行擔保債權人是否屬于另案第三人。
針對執行擔保債權人是否對另案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另一角度反映為債權人對另案訴訟標的是否享有獨立的訴的利益。通俗來說,也就是債權人能否就該訴訟標的提出實體權利主張,并請求法院判決將訴的利益全部或部分歸于自己。
針對執行擔保債權人與另案處理結果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果債權人對另案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與該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也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參見延伸閱讀案例2)。其實,就利害關系在個案中的外延內涵、具體判斷標準等而言,實踐中爭議不少。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從法律關系及法律行為時間(先后順序)兩層面進行綜合判斷(參見本案、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
三、此外,《九民紀要》第120條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限于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除幾種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包括債權人。執行擔保債權人可能會有這樣一種疑問:如果,執行擔保人在出具執行擔保后,又擅自處分財產權益,確實影響執行擔保債權實現的,應如何救濟?對此,《民法典》合同編 合同的保全一章或可為我們提供思路:理論上,既然執行擔保債權也是一種債權,那么,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擔保債權人理應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不過,在一般民事擔保領域,針對保證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是否有權撤銷?符合何種條件有權撤銷?保證人可以當然視為債的保全中的“債務人”嗎?此類問題都尚存爭議,更不必說執行擔保領域了。因此,如果執行擔保債權人涉及此類糾紛,代理人務必全方位考慮訴訟方案可行性,通過充分的前期調研、法律檢索,明確法律風險,制定具體方案。
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2.《民訴法解釋》(2015)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3.《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4.《九民紀要》
120.【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僅局限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債權人。但是,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于,救濟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因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因此,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
(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合同法》第74條和《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債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另案調解書出具在前,提供執行擔保在后,從法律關系及時間上看,債權人與另案無利害關系的,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例1:《鄧某民間借貸糾紛、合伙協議糾紛民事裁定書》[案號:宜都法院(2018)鄂0581民撤3號]
宜都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或者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作出該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涉案(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61號民事調解書中處理的是劉某兵與某礦業集團某煤業有限公司、某燃料有限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已于2014年10月15日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并且某礦業集團某煤業有限公司自愿為婁某勇等五人提供執行擔保發生日期為2017年4月27日。從法律關系及時間上分析,起訴人鄧某與涉案民間借貸糾紛無任何利害關系,沒有參加該案訴訟的法定事由,其提供的證據亦不足證明生效調解書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因此鄧某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2.債權人對另案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與該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2:《張某澄與某波公司、某建工三建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特殊程序民事判決書》[案號:重慶五中院(2016)渝05民撤7號]
重慶五中院認為,(2010)浙溫商初字第2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某波公司如未按該調解書第一項履行義務的,則某波公司應當向張某返還欠款的總金額為10500萬元。后在該調解書執行過程中,張某澄與某波公司及某波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某波公司以包括本案訴爭的某二期A3幢xx在內的部分房屋作為執行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澄作為某波公司債權人,雖(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號民事調解書僅就某波公司欠付建工三建公司工程款及其數額進行確認,但如該調解書誤將違約金和履約保證金認定為工程款,繼而又由(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必然導致某波公司清償能力下降而損害張某澄民事權益。故張某澄雖對(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號案中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數額無獨立請求權,但該案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張某澄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自行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不能排除達到另案債權人權利的效果,債權人不是另案第三人,不符合對另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條件。
案例3:《余某義與某安公司、某城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案號:貴州高院(2016)黔民撤7號]
貴州高院認為,首先,本案中畢節中院(2011)黔畢中民終字第95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余某義與某城公司、某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系普通債權,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是某安公司與某城公司、某豪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款以及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原告余某義對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75號案件某安公司與某城公司、某豪公司之間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沒有獨立請求權,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75號判決也未判決原告承擔責任或履行給付義務。其次,原告與某豪公司、某城公司所簽訂的《執行和解暨執行擔保協議》雖約定余某義派員監督某城公司和某豪公司對房屋的施工、建設和銷售,有關施工、售房合同文本以及財務支出應經余某義所派人員審核認可。該項約定系余某義與某城公司、某豪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協議未就第三人承建該工程需向原告履行何種義務作出約定,該協議也不能達到排除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就其所投資建設的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綜上所述,原告余某義不是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75號案件的第三人,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的主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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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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