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護航發展新質生產力,以高質量司法支撐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10月23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典型案例發布暨專題研討會,會議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洪適權主持,來自知識產權審判條線、院校機構、科創企業等不同領域代表30余人線上線下參加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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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堅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創新審判機制與裁判規則,嚴格保護,激勵創造,為新質生產力的發展筑牢司法保護屏障。會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王仕第發布了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芯片、生物醫藥、5G技術、開源軟件、植物新品種權等前沿領域。在天某公司訴藍某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中,先行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明確了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在涉及5G核心技術的京某公司訴暉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適用證據披露、舉證妨礙等制度,全額支持原告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在羅某公司訴某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及時回應開源新業態司法需求,作出全國首份確定開源協議合同性質的判決,填補了國內司法實踐的空白。
在研討環節,西南政法大學黃匯教授代表課題組介紹了《司法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研究》課題研究的基本情況和初步成果。該課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學聯合開展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旨在整合產學研資源,形成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價值的成果,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服務保障。
來自不同領域的嘉賓進行跨界分享、融通賦能,共話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助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北京、上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深圳知識產權法庭等知識產權審判條線代表圍繞“司法機關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審判實踐與能力建設”主題,分別介紹了在審判實踐和司法服務中的經驗做法;在“司法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理論創新與發展趨勢”專題,廣東省委黨校、華南理工大學、暨南大學、廣州大學等高校研究機構代表,從理論研究的角度對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提出了積極建議;華為公司、騰訊集團、抖音集團、上海尋夢公司、小鵬汽車、昊志機電等與會企業代表結合自身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實踐經驗和遇到的困難問題,從強化管轄、加大嚴格保護力度、樹立裁判權威等方面探討知識產權司法服務如何更好地保障企業創新發展。
廣東高院民三庭、研究室圍繞強化理論指導實踐、創新裁判規則、發布更多精品案例等方面對課題成果轉化應用作點評。
會議認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精準對接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深刻把握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的特征,注重前瞻布局與系統保障,以專業化、高效率的審判體系,強化對關鍵核心技術、前沿顛覆性技術等的司法保護力度,及時有效制止侵權行為,進一步營造激勵大膽創新、保障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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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天某公司訴藍某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判斷及芯片封裝企業的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
天某公司系名稱為線性鋰電池充電器、登記號為BS.165007060布圖設計(簡稱本布圖設計)的權利人,其主張國某公司和藍某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的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完全復制本布圖設計的全部及三個獨創點,被訴侵權芯片侵害了本布圖設計專有權。天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藍某公司、國某公司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訴訟過程中,天某公司申請先行判令停止侵權行為。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判斷過程中,在將主張權利的布圖設計與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進行比對時,應將權利人所主張的該布圖設計獨創性部分的具體三維配置與被訴侵權芯片布圖設計的相應部分進行比對。經對比,被訴侵權芯片中的集成電路布圖的對應區域與本布圖設計的獨創部分實質相同,存在復制關系。國某公司作為被訴侵權芯片生產者,具備接觸可能性,其將芯片提供給藍某公司進行封裝并對外銷售,侵害了天某公司的布圖設計專有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藍某公司封裝被訴侵權芯片并對外銷售,無從知悉被訴侵權芯片是否涉嫌侵權,即使被訴侵權芯片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其行為不視為侵權。一審先行判決國某公司停止侵權,駁回天某公司對藍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天某公司和國某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續的侵權賠償訴訟已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目前二審中。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高端芯片這一前沿技術領域,在近年來我國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備受關注。本案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經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并進一步闡釋,確立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和芯片封裝企業的責任認定規則,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樣本,也有利于芯片產業發展和上、下游相關企業誠信有序開展競爭。同時因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復雜,人民法院通過采取先行判決被告停止侵權的方式推進審理,有利于破解知識產權案件“周期長”的難題,增強了權利人的司法獲得感,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注入司法動能。
案例二
臺某公司訴清遠農某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品種審定與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性質
【基本案情】
臺某公司是“粵禾絲苗”品種權的獨占許可實施人,同時獨占享有對“恒豐A”配組品種審定區域(廣東和廣西區域除外)的生產經營權。清遠農某中心使用臺某公司享有權利的“粵禾絲苗”和“恒豐A”組配出新的品種“恒豐優粵禾絲苗”,并向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申請了品種權保護,向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了審定。臺某公司認為清遠農某中心組配“恒豐優粵禾絲苗”、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品種審定行為及上述行為過程中必然存在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生產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構成侵權。清遠農某中心確認其存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品種審定和為上述目的提供必要繁殖材料的事實,但認為其行為屬于科研育種范疇,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清遠農某中心的被訴行為是否侵權,關鍵在于判斷上述行為是屬于科研范疇還是屬于商業行為。清遠農某中心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和申請審定的過程中重復使用“恒豐A”和“粵禾絲苗”生產“恒豐優粵禾絲苗”的行為不構成為商業目的。綜上,一審法院依法駁回了臺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填補了法律空白,被評為農業農村部2021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案二審判決后最高院頒布的關于植物新品種的司法解釋二第11條完整吸收了本案裁判要旨。本案還被廣東高院寫入向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所作的年度工作報告中。本判決依據《種子法》鼓勵培育推廣良種的立法宗旨,開創性地認定被告以原告享有權利的植物新品種“粵禾絲苗”和“恒豐A”組配出“恒豐優粵禾絲苗”,并申請審定、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不屬于商業性使用,不構成侵權,厘清了育種行為本身以及育種后申請審定、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與育種后商業性使用行為的邊界,為育種者的合法育種行為提供了司法保障,對育種者進行合法培育、推廣良種起到推動作用。
案例三
空某公司訴鴻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嚴格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妨害發明創新
【基本案情】
空某公司與鴻某公司于2020年簽訂的合同約定,空某公司委托鴻某公司為其客戶進行專利申請,發明人或申請人使用專利加分完成后,專利由鴻某公司處理,合同內容包括每項專利申請的服務費用,空某公司共委托鴻某公司申請400余項專利,支付的款項達115萬余元。合同履行中,由于涉案部分申請專利被撤回或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款項產生糾紛,空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部分合同款。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鴻某公司向空某公司退還56萬余元,駁回空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又申請撤回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合同實質是通過買賣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等方式,讓空某公司的客戶實現積分制入戶的加分目的。涉案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明顯損害其他積分制入戶申請者的利益以及該項工作的管理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故認定涉案合同無效;并且各方當事人均不得因此獲得不當利益,涉案合同款項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而不得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遂判決駁回空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涉案行為予以處理。同時,因涉案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對雙方當事人撤回上訴的申請,依法不予準許。
【典型意義】
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而專利制度作為激勵科技創新的重要機制,其正常運行對于保護發明創造、推動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裁判結合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的特點,通過聯動行政主管部門協同處置,徹底阻斷“非正常申請--不當獲利”的違法鏈條,助推形成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的全鏈條綜合治理新格局,是知識產權全鏈條治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
銳某公司訴派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醫藥領域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轉移規則的適用
【基本案情】
銳某公司前員工卜某國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銳某公司大量客戶信息、siRNA核酸序列信息等商業秘密,解密后儲存至其個人移動硬盤并帶離公司。卜某國從銳某公司離職后即入職派某公司,利用上述客戶信息,以派某公司名義給客戶發送產品推廣郵件。銳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國停止侵害其商業秘密,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國連帶賠償銳某公司經濟損失1528.04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61190元及補救費用137.3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客戶信息系能夠反映客戶交易習慣的深度經營信息,涉案技術信息系自主設計并用于基因沉默技術及靶向藥物研發的siRNA 核酸序列,銳某公司對上述信息采取了簽訂保密協議及使用文檔加密系統等保密措施,卜某國獲取的客戶名單及核酸序列信息與上述信息相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上述信息分別屬于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卜某國違反保密義務,以盜竊手段非法獲取涉案經營秘密51802條、技術秘密2323條,并向他人披露、使用部分經營秘密,派某公司應知卜某國存在侵害商業秘密違法行為,仍獲取并使用該商業秘密,均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卜某國、派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卜某國賠償銳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40萬元,派某公司分別在100萬元、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高新生物醫藥領域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刑民交叉、案情疑難復雜。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強化了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認定的客觀性和公平性,明確指出在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其對所主張的商業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時,應認定已履行了舉證義務,舉證責任應轉移至涉嫌侵權人,由涉嫌侵權人舉證證明該商業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為類案審理提供了較好的示范實例。該案審理結果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護航生物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案例五
恒某農業公司訴乾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以基因技術、遺傳規律破解親本品種維權難題
【基本案情】
恒某農業公司系“TXX”“WXXXX”玉米品種權共有人,其用上述品種作為父、母本雜交選育出“彩甜糯X號”玉米種并通過國家玉米品種審定。恒某農業公司主張,乾某農業公司等生產、繁殖并售出的“廣彩甜糯X號”玉米種是使用“TXX”“WXXXX”作為親本獲得的雜交品種,其行為侵害恒某農業公司對上述玉米種享有的品種權。恒某農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乾某農業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經將“廣彩甜糯X號”與“彩甜糯X號”品種繁殖材料進行SSR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因兩者在4個檢測位點存在異質性,導致檢測機構未能得出兩者品種是否相同或極近似的檢測結論。故雙方當事人對于“廣彩甜糯X號”是否使用“TXX”“WXXXX”作為父母本進行育種的問題存在爭議,導致涉案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存在爭議。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授權品種是否為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親本,是認定本案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雖雜交玉米親本關系的檢測技術缺乏國家及行業標準,且檢測機構因被訴品種與授權玉米品種在4個位點存在異質性而無法得出兩品種之間是否相同的結論,但結合雜交玉米的遺傳規律和基因檢測技術,從可檢出40個位點基因型的單株進行比對可發現,被訴種子“廣彩甜糯X號”的部分檢測單株與“彩甜糯X號”部分檢測單株的40個檢測位點bp值無差異,兩者基因組DNA中簡單重復序列的重復次數無差異,且兩者其余檢測單株之間的40個比較位點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證明被訴品種“廣彩甜糯X號”與涉案審定品種“彩甜糯X號”構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極近似品種。又因審定品種“彩甜糯X號”是由涉案“TXX”“WXXXX”品種作為親本進行雜交選育的品種,故被訴種子使用與審定品種“彩甜糯X號”相同的父、母本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農業公司作為被訴種子的生產者,未說明及舉證證實“廣彩甜糯X號”品種的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證據證實被訴品種“廣彩甜糯X號”是由“TXX”“WXXXX”以外的親本所繁殖,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乾某農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故判決乾某農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恒某農業公司共計216000元。宣判后,乾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后,二審法院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探索保護我國自主育種的雜交玉米親本品種權,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根據雜交玉米種的子本單株繁殖材料基因簡單重復序列的相同重復次數比例、雜交玉米育種遺傳原理、植物品種SSR基因檢測技術原理以及主要農作物審定制度等,在鑒定機構未能根據檢測數據得出明確鑒定結論的情況下,結合技術維度和法律維度,通過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采用優勢證據規則,認定被訴行為的實施構成對親本植物品種權的侵害,實現對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本院另將涉案違法線索移送種業行政機關,通過司法行政協作,形成嚴厲打擊銷售推廣未經審定主要農作物行為的合力,積極探索推進種業振興,為國家糧食安全保駕護航。
案例六
京某網絡公司等訴暉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高尖技術行業適用證據規則合理酌定賠償數額
【基本案情】
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是涉案名稱為“腔體式微波器件”、專利號為ZL201410225678.X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創新性強,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等榮譽。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起訴指控暉某公司制造、銷售的電調天線產品侵犯上述專利權,訴請暉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合共4000萬元等,并提交了采購合同、同行業上市公司年報(部分)等證據以證明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及收入,同時請求法院責令暉某公司提交關于侵權產品收入的賬冊資料。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電調天線產品涉及移動通信網絡多系統應用,暉某公司在涉案產品的核心部件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請求保護的范圍,而其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暉某公司制造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已構成了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賠償數額方面,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就暉某公司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益已作較為充分的舉證,暉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賬冊的行為已構成舉證妨礙,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暉某公司停止侵權,并全額支持了京某網絡公司、京某通信公司4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判后,暉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專利涉及5G核心技術,技術含量高,具有重大的社會與經濟價值。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證據規則,有效破解了舉證難、賠償低的難題,綜合評估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確保高價值技術成果的權利人獲得充分、足額的賠償,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以法治力量推動和服務新質生產力的發展。
案例七
榮某會社訴迪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中基數計算要件的確定
【基本案情】
榮某會社是國際領先的生物醫療器械企業,其是名稱為“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是榮某會社以其另一關聯專利為基礎,通過增加一對環引物,對LAMP法(環介導的等溫擴增)核酸合成效率的改進。迪某公司是榮某會社LAMP法相關產品的原經銷商,其原注冊結核檢測產品在被榮某會社以構成相同侵權起訴后,再次注冊明顯未對前述產品的技術方案做出實質性修改的新產品,并對該新產品進行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榮某會社向法院起訴,請求以侵權產品總銷售額(含與贈品搭配銷售時的銷售額)作為賠償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85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迪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迪某公司作為具備相應研發能力的專利產品的前經銷商,在其自身產品被專利權人以構成相同侵權起訴后,再次注冊顯然未對前述產品的技術方案做出實質性修改的新產品,且其侵權持續時間長,銷售范圍廣,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要件。
關于具體賠償基數,在侵權產品總銷售額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應認定具備以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數額的基礎。銷售侵權產品時存在的將核酸提取純化試劑作為贈品搭配出售的情形,可以在確定利潤率及專利貢獻度時予以適當考慮,而非在確定銷售額時就予以剔除。通過綜合行業平均利潤率的平均數、侵權人自行委托審計報告、促銷活動等相關因素,確定營業利潤率為25%。考慮侵權產品同時使用涉案專利和基礎專利,且涉案專利相對于作為產品核心技術的基礎專利而言,貢獻度較低,以及涉案專利并非結核核酸檢測中不可替代的唯一檢測方法,再結合品牌價值等因素酌情確定專利貢獻度為20%。最終根據迪某公司主觀過錯及其侵權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倍數為2倍并判決迪某公司賠償榮某會社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39萬余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醫藥生物類發明專利的涉外案件,社會影響力大。本案明確了侵權產品與贈品搭售時侵權銷售額的認定規則,細化了營業利潤率及專利貢獻度的考慮因素,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合理確定提供參考路徑,體現了人民法院準確規范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有助于營造良好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案例八
羅某公司訴某友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涉開源軟件相關法律規范和司法規則可合理借鑒域外司法規則進行裁判
【基本案情】
羅某公司的股東羅某在Github網站上傳了其開發的Virtual App軟件初始源代碼并適用GPL 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開源許可協議,另附加聲明任何人如用于商業用途需購買,后又刪除了GPL V3協議并停止更新而轉向開發閉源商業收費版。羅某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并登記。某友公司開發了四款微信視頻美顏相機APP并上傳于各平臺供用戶下載,但并未提供源代碼下載,用戶可免費試用半小時,之后需付會員費才可繼續使用,該費用由冠某航公司、奧某坦公司、祥某公司代為收取。羅某公司提供鑒定報告并訴稱上述四款軟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某友公司收取會員費和不提供開源代碼的行為違反限制商業使用條款和GPL V3協議構成侵權,請求判令其停止提供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和維權合理費用15萬元,冠某航公司、奧某坦公司、祥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羅某是涉案軟件的最主要貢獻者,羅某公司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羅某公司無權在適用GPL V3協議的涉案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GPL協議具有高傳染性,故某友公司未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違反協議約定。GPL V3協議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某友公司違反GPL V3協議的約定,其依據GPL V3協議獲得的授權自動終止,某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軟件已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故其構成侵權。冠某航公司、奧某坦公司、祥某公司實施收款行為本身無過錯,無需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據此判決某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并賠償羅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典型意義】
國家“十四五”規劃提出要“完善開源知識產權和法律體系,鼓勵企業開放軟件源代碼、硬件設計和應用服務”,但目前國內沒有涉及開源軟件的法律、司法解釋,涉開源軟件的案件屈指可數,涉開源協議的裁判規則幾乎空白。本案中,人民法院針對開源軟件這一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的新領域新情況,研究借鑒美國、德國等域外法院對開源協議性質的認定,對涉開源軟件及開源協議的多個法律問題進行了開創性的裁判,確立了一系列既符合國際慣例又行之有效的涉開源軟件制度的裁判規則,有效填補了國內相關法律規范和司法規則的空白。本案不僅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同時也為企業開發、利用開源軟件提供了明確的規范指引,為國內開源軟件行業的規范發展和完善壯大供給制度規則,進而為國內工業軟件行業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司法支撐與引導。
案例九
騰某公司等訴巧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互聯網經濟下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準確認定
【基本案情】
騰某公司等起訴稱,巧某公司等專門針對微信產品和服務研究開發出“友個總管”“N+”等被訴軟件,安裝在華為等安卓系統手機上,并對外銷售被訴營銷手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巧某公司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微信軟件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市場影響力,巧某公司等作為同業經營者,擅自針對微信產品開發多項違反微信平臺規定的營銷功能,自動化、批量化地向不特定微信用戶高頻發送營銷信息,且微信用戶無法自動屏蔽或避免,上述功能的實際執行干擾、修改了微信軟件的相關運行進程,突破了微信功能設置,對廣大微信用戶造成頻繁騷擾,破壞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秩序,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巧某公司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的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綜合考慮本案相關因素,一審法院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酌情判賠300萬元適當,應予維持。
【典型意義】
鼓勵和保障創新,是新時代建設知識產權強國乃至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應有之義和核心動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還同時肩負著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職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利益、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三元疊加”,本案緊扣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弘揚誠信積極競爭風貌的審理思路,對原、被告的競爭關系、被訴行為采取的技術手段類型、實施方式以及實現結果進行了詳細甄別、分析論述,對有違誠信惡意竊取他人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的“搭便車”行為從嚴規制,合理確定與侵權損害結果相適應的判賠數額300萬元,既起到制裁惡意侵權行為之效果,亦表明了鼓勵誠信經營、堅決打擊侵權的態度,著力促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提升。
案例十
華某公司等訴英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能動調處涉外案件 推進知識產權全球治理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0月,涉案專利原專利權人發函華某公司就其涉及3G、4G通信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許可談判,因雙方存在較大分歧,未達成許可協議。英某公司于2017年受讓取得涉案專利權,并于2020年2月就涉案專利的同族專利在德國對華某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華某公司則認為涉案專利不屬于標準必要專利,其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終端產品不侵害英某公司專利權。英某公司經華某公司催告后未在中國起訴,華某公司遂提起本三案不侵權確定之訴。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通過談判達成許可協議是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解決的最優途徑,談判達成的結果能夠充分地體現標準必要專利為市場所認可的價值。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引導下,及時回歸理性、開展誠信和積極談判并達成全球許可,其后華某公司申請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為標準必要專利確認不侵權之訴,技術事實認定難度大,存在多國平行訴訟,談判過程亦存在包括涉案公司在全球市場布局變化、雙方報價差距近百倍以及全球平行訴訟持續升溫等諸多難點。考慮到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特殊性質,雙方協商合作不僅有利于技術運用和轉化,更能充分體現專利市場價值,符合雙方根本利益。調解過程中,法院并不局限于本案訴訟,而是從解決雙方全球糾紛著眼,邀請雙方全球平行訴訟的代理人一并參與和解談判過程,充分陳述立場和方案,法院綜合評估并與各方溝通。最終,雙方達成全球一攬子和解,原被告雙方先后寄來感謝信和錦旗。該案糾紛的成功化解,不僅推動雙方重回協商談判的理性軌道,促使雙方建立穩固的合作基礎,更為當前愈演愈烈的標準必要專利爭奪戰提供了正向引導,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推動重大涉外案件妥善解決的良好范例。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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